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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0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博豪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寄押在
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及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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