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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044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博豪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寄押在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55號、112年度偵字第19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04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林忠澤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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