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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044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景安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寄押在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林忠澤
法官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瑜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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