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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志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續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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