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金訴,3140,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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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3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歆晏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1278號、第37480號、第41535號、第42313號、第47042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47646號、第48113號、第51309號、第56000號、第56003號、第35703號、第39082號、113年度偵字第174號、第1474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5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歆晏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黃歆晏可預見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若提供予不相識之人使用,極易遭人利用作為財產犯罪之犯罪工具,以該帳戶作為收受、提領及轉出特定犯罪所得使用,提領及轉出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2月底某日,在其位在臺中市○○區○○路00巷0號之居所內,將其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由楊咏哲(所涉詐欺等罪嫌,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轉交予通訊軟體微信暱稱「喬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容任「喬喬」所屬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為3人以上,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持以遂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罪。

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對【附表】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匯款或轉帳【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該贓款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及轉出一空,以此方法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陳怡如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林賜岱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黃柯慧娟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潘春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陳景安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張豐麒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陳曜鉉訴、張中龍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郭芳妤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蔡傳德、謝伯宗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黃木通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蘇加訓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該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歆晏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00頁、第113頁),核與證人楊咏哲於偵查中(見第31278號偵卷第109—110頁、第39082號偵卷第351—352頁)、即告訴人陳怡如、林賜岱、黃柯慧娟、潘春長、陳景安、張豐麒、陳曜鉉、張中龍、郭芳妤、蔡傳德、謝伯宗、黃木通、蘇加訓、被害人陳瑞典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第37480號偵卷第35—40頁,第31278號偵卷第15—17頁,第41535號偵卷第35—37頁,第47042號偵卷第39—40頁,第42313號偵卷第17—19頁,第47646號偵卷第41—45頁,第48113號偵卷第23—25頁,第56000號偵卷第45—48頁,第56003號偵卷第39—41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504號《下稱彰檢第18504號偵卷》第11—16頁,第35703號偵卷第27—30頁,第174號偵卷第29—31頁、第33—34頁,第39082號偵卷第55—59頁,第1474號偵卷第45—47頁),並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彰化分行112年5月17日合金南彰化字第1120001407號函暨檢附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第31278號偵卷第19—26頁)、告訴人陳怡如報案相關資料:⑴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第37480號偵卷第43—44、57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37480號偵卷第41—42頁)、⑶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1張(見第37480號偵卷第45頁)、⑷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第37480號偵卷第49—55頁)、告訴人林賜岱報案相關資料: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第31278號偵卷第33、37、67—68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31278號偵卷第29—30頁)、⑶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見第31278號偵卷第54頁)、⑷滿盈投資APP畫面截圖(見第31278號偵卷第40頁)、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第31278號偵卷第41—54、57—62頁)、⑹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書(見第31278號偵卷第63—65頁)、告訴人黃柯慧娟報案相關資料: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第41535號偵卷第55—57、65、73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41535號偵卷第59—60頁)、⑶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見第41535號偵卷第51頁)、⑷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第41535號偵卷第39—44頁)、⑸投資網站會員資料畫面截圖(見第41535號偵卷第45—46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彰化分行112年5月17日合金南彰化字第1120001208號函暨檢附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第41535號偵卷第75—84頁)、告訴人潘春長報案相關資料: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第47042號偵卷第47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47042號偵卷第43—44頁)、⑶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張(見第47042號偵卷第64頁)、⑷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第47042號偵卷第65—74頁)、被害人陳瑞典報案相關資料: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第42313號偵卷第25—27、31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42313號偵卷第29—30頁)、⑶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見第42313號偵卷第49頁)、⑷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第42313號偵卷第41—47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彰化分行112年7月20日合金南彰化字第1120001875號函暨檢附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第42313號偵卷第53—58頁)、楊咏哲提供之通訊軟體暱稱「喬喬」對話紀錄截圖(見第31278號偵卷第115—255頁,同彰檢第18504號偵卷第131—271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彰化分行112年7月20日合金南彰化字第1120001879號函暨檢附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第47646號偵卷第25—34頁)、告訴人陳景安報案相關資料: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第47646號偵卷第47—49、57—59、65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47646號偵卷第39—40頁)、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見第47646號偵卷第75頁)、⑷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畫面截圖(見第47646號偵卷第82頁)、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第47646號偵卷第81—83頁)、告訴人張豐麒報案相關資料: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第48113號偵卷第29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48113號偵卷第27—28頁)、⑶張豐麒臺灣銀行存摺封面(見第48113號偵卷第31頁)、⑷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第48113號偵卷第33頁)、⑸通訊軟體聊天紀錄(見第48113號偵卷第35—98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彰化分行112年6月20日合金南彰化字第1120001638號函暨檢附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第48113號偵卷第99—107頁)、告訴人陳曜鉉報案相關資料: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56000號偵卷第51—52頁)、⑵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畫面截圖2張(見第56000號偵卷第56頁)、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第56000號偵卷第60—61頁)、告訴人張中龍報案相關資料: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潮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第56003號偵卷第49—52、95—97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56003號偵卷第45—46頁)、⑶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見第56003號偵卷第53頁)、⑷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第56003號偵卷第109—113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彰化分行112年6月20日合金南彰化字第11200001671號函暨檢附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第56003號偵卷第99—108頁)、告訴人郭芳妤報案相關資料: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彰檢第18504號偵卷第21—22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彰檢第18504號偵卷第17—18頁)、⑶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匯款申請書1張(見彰檢第18504號偵卷第59頁)、⑷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1張(見彰檢第18504號偵卷第61頁)、⑸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畫面截圖3張(見彰檢第18504號偵卷第75—76頁)、⑹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彰檢第18504號偵卷第69—74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彰化分行112年7月20日合金南彰化字第11200001796號函暨檢附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彰檢第18504號偵卷第23—32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2年7月11日合金總集字第1120023695號函暨檢附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彰檢第18504號偵卷第33—40頁)、告訴人蔡傳德報案相關資料:⑴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第35703號偵卷第73—74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35703號偵卷第65—66頁)、⑶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畫面截圖2張(見第35703號偵卷第31頁)、⑷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第35703號偵卷第35—38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2年6月16日合金南彰化字第1120001639號函暨檢附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第35703號偵卷第95—103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2年10月3日合金南彰化字第1120002594號函暨檢附本案帳戶網路銀行客戶、網路銀行約定轉出、轉入帳號資料(見第35703號偵卷第191—197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彰化分行112年5月17日合金南彰化字第1120001514號函暨檢附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第174號偵卷第69—76頁)、告訴人謝伯宗報案相關資料: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第174號偵卷第141—143、151—152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174號偵卷第145—145頁)、⑶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畫面截圖2張(見第174號偵卷第173頁)、⑷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第174號偵卷第167、175頁)、⑸滿盈投資APP畫面截圖(見第174號偵卷第177—185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彰化分行112年5月17日合金南彰化字第1120001445號函暨檢附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第39082號偵卷第47—53頁)、告訴人黃木通報案相關資料:⑴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第39082號偵卷第65—67頁、第167頁、第171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39082號偵卷第61—62頁)、⑶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見第39082號偵卷第69頁)、⑷虛擬貨幣買賣交易契約暨免責聲明書暨交易證件(見第39082號偵卷第87—89頁、第99—101頁)、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第39082號偵卷第95—97頁、第105—141頁)、⑹投資平台頁面截圖(見第39082號偵卷第97—98頁、第103頁)、告訴人蘇加訓報案相關資料: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第1474號偵卷第51頁、第255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1474號偵卷第49—50頁)、⑶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畫面截圖(見第1474號偵卷第53頁)、⑷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第1474號偵卷第57—253頁)、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第1474號偵卷第257—262頁)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準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⑴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⑵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二)罪數: 1、本案起訴後檢察官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均經本院認定為有罪,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上開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得併予審究。

2、被告一個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數名被害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侵害數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

3、被告一個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1、被告係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被告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

該條修正前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案自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幫助一般洗錢犯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3、被告有上述兩個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四)量刑:爰審酌被告為智慮健全、具有一般社會生活經驗之人,竟任意提供本案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遂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罪,不僅助長詐騙風氣,更使真正犯罪者得以隱匿身分,並增加執法機關查緝贓款流向之難度,所為殊不可取;

兼衡本案被害人數高達14人,且受騙之總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786萬0691元,犯罪所生之損害甚鉅;

又被告迄今仍未與各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之財產損失;

惟念及被告未因本次犯行取得任何利益;

又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

另被告並無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可;

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1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五)沒收: 1、被告固有將本案帳戶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惟被告否認有收到任何利益(見本院卷第113頁),而本案亦查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獲得任何積極利益或債務免除,自無從宣告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

2、被害人轉入本案帳戶之款項已遭提領及轉出,亦不在被告之實際掌控中,被告就一般洗錢罪掩飾、隱匿之財物並未取得所有權或處分權,故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俊毅、余建國、黃政揚、謝志遠移送併辦,檢察官周至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陳怡如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9日某時,以LINE暱稱「林舒穎」向告訴人陳怡如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怡如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在第一銀行新竹分行、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臨櫃匯款至本案合庫帳戶。
112年3月15日上午10時37分許 45萬162元 112年3月16日上午10時12分許 44萬9872元 2 林賜岱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9日某時,以LINE暱稱「謝富旭」向告訴人林賜岱佯稱:可下載滿盈投資APP,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林賜岱陷於錯誤,依指示在中國信託銀行市政分行臨櫃匯款至本案合庫帳戶。
112年3月15日上午10時許 20萬257元 3 黃柯慧娟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上刊登不實投資廣告,告訴人黃柯慧娟遂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該成員向告訴人黃柯慧娟佯稱下載滿盈投資APP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黃柯慧娟陷於錯誤,依指示在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臨櫃匯款至本案合庫帳戶。
112年3月17日上午9時45分許 20萬元 4 潘春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4日某時,以LINE傳送訊息向告訴人潘春長佯稱:可下載滿盈投資、承寶投資APP投資股票云云,致告訴人潘春長陷於錯誤,依指示在臺北中崙郵局臨櫃匯款至本案合庫帳戶。
112年3月17日上午10時35分許 29萬8600元 5 陳瑞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2日某時,以LINE暱稱「Elsie 詩晴」向被害人陳瑞典佯稱:可下載匯鋮投資網站投資云云,致被害人陳瑞典陷於錯誤,依指示在中國信託銀行東湖分行臨櫃匯款至本案合庫帳戶。
112年3月24日上午11時43分許 50萬元 6 陳景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30日某時,以LINE暱稱「王漢典」向告訴人陳景安佯稱:可下載「滿盈投資」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景安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以臨櫃匯款、網路銀行轉帳至本案合庫帳戶。
112年3月16日上午11時40分許(本案合庫帳戶交易明細時間) 20萬6100元 112年3月20日上午8時27分許 118萬元 7 張豐麒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至3月間某日,以LINE暱稱「徐婉玲」向告訴人張豐麒佯稱:可下載「滿盈投資」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張豐麒陷於錯誤,依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至本案合庫帳戶。
112年3月17日上午9時39分許 10萬元 8 陳曜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0日晚間10時許,以LINE暱稱「Elsie詩晴」向告訴人陳曜鉉佯稱:可下載「匯鋮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曜鉉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以網路銀行轉帳至本案合庫帳戶。
112年3月27日上午10時33分許 15萬元 112年3月28日上午11時3分許 32萬元 9 張中龍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0日晚間10時許,以LINE暱稱「陳姿雅」向告訴人張中龍佯稱:可下載「匯鋮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張中龍陷於錯誤,依指示在合作金庫銀行大安分行臨櫃匯款至本案合庫帳戶。
112年3月16日上午10時32分許 20萬元 10 郭芳妤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5日10時20分前某時許,透過LINE暱稱「王漢典」、「徐婉玲」與告訴人郭芳妤聯繫,佯稱可推薦股票資訊,並傳送投資網址,再由暱稱「滿盈客服No.186」與告訴人郭芳妤聯繫,佯稱可指導操作投資,並需依指示匯付指定帳戶云云,致告訴人郭芳妤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臨櫃匯款、網路銀行轉帳至本案合庫帳戶。
112年3月15日上午10時20分許 50萬元(臨櫃匯款) 112年3月15日上午10時36分許 20萬元(臨櫃匯款) 112年3月20日上午8時37分許 50萬元(網路銀行轉帳) 112年3月20日上午10時25分許 30萬元(網路銀行轉帳) 112年3月23日上午10時11分許 70萬5700元(網路銀行轉帳) 11 蔡傳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3月7日上午11時19分前某時起,透過LINE邀約告訴人蔡傳德投資股票云云,致告訴人蔡傳德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以網路銀行轉帳至本案合庫帳戶。
112年3月16日上午10時47分許 15萬元 112年3月16日上午10時51分許 5萬元 12 謝伯宗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2月初某時起,透過LINE邀約告訴人謝伯宗投資股票云云,致告訴人謝伯宗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以網路銀行轉帳至本案合庫帳戶。
112年3月15日上午9時18分許 10萬元 112年3月15日上午9時20分許 10萬元 13 黃木通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初,以LINE暱稱「王漢典」、「徐婉玲」等,向告訴人黃木通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取利益云云,致告訴人黃木通陷於錯誤,依指示臨櫃匯款至本案合庫帳戶。
112年3月15日上午9時44分許(本案合庫帳戶交易明細時間) 20萬元 14 蘇加訓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5日起,以LINE暱稱「王漢典」、「陳姿雅」等,向告訴人蘇加訓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取利益云云,致告訴人蘇加訓陷於錯誤,依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至本案合庫帳戶。
112年3月23日上午9時8分許 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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