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金訴,3152,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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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1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昱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少連偵字第3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2 月20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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