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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予瀧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劉依伶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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