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金訴,453,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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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4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彥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終結後另有移送併辦案件,為期查明事實,保障被告權益,節省訴訟程序,爰命再開辯論,並排定於民國112年8月3日9時30分於第八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姚佑軍
法 官 林秉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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