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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建森
選任辯護人 陳玫琪律師
呂宗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前於民國112年5月2日諭知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6月19日宣判,茲因被告與部分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成立調解,辯護人並陳明有意願再與剩餘之告訴人試行調解,故認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盈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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