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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林芊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芊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芊妤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92號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曉怡
法官吳欣哲
法官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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