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金訴,675,202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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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智名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因被告與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有成立調解之情事,故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30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芳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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