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金訴,85,2024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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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鵬羽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05號、111年度偵字第14669號、第14970號、第14971號、第20683號、第24296號、第28853號、第29006號、第29661號、第32186號、第32215號、第32228號、第32251號、第32349號、第32794號、第35047號、第35550號、第37109號、第379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戊○○被訴如附表一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與其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所示被害人丁○○部分)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意聯絡,先推由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詐騙被害人丁○○,致被害人丁○○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

復由被告透過工作機連接網際網路,自工作機內TELEGRAM群組接收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綽號「大谷」之指示提款後,將款項轉交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詳細詐欺方式、匯款時間、金額、提款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㈡(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㈤所示告訴人甲○○、被害人丙○○部分)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加重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被告接收綽號「大谷」之指示後,於民國111年3月6日上午10時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泉富門市,領取裝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提款卡之包裹;

嗣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告訴人甲○○、被害人丙○○,致告訴人甲○○、被害人丙○○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乙帳戶內(詳細詐欺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均詳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

㈢因認被告上開所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或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以及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依該規定不得為審判者(即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不同法院重行起訴者),均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8條、第303條第2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而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既應由繫屬在先法院審判,為免一案兩判、一事二罰,對於後之起訴,應以形式裁判即不受理判決終結之。

又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亦有明文。

立法目的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

前述不受理判決或免訴判決,係落實刑事訴訟法上之一事不再理原則所定,乃基於法治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來的憲法原則。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理由書即指出:刑事訴訟程序之實施,應保障當事人之合法訴訟權,並兼顧被告對於裁判效力之信賴,是判決確定後,除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者外,不得對同一行為重複追訴、審問、處罰,以避免人民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重複審問處罰之危險(即禁止雙重危險)、防止重複審判帶給人民之騷擾、折磨、消耗、痛苦或冤獄,並確保判決之終局性。

此即一事不再理原則。

基於如上規定及法理,縱先後起訴之判決均已確定,而先起訴之判決,確定在後,如先起訴之案件判決時,後起訴之判決,尚未確定,仍應就後起訴之判決,依非常上訴程序,予以撤銷,改諭知不受理(參見司法院釋字第168號解釋);

惟先起訴之判決確定在後,但於判決時,後起訴之判決,已經先為實體上判決而確定,即產生既判力而具實質拘束力,先起訴之判決,依法即應受其拘束,自應就先起訴之確定判決,依非常上訴程序,予以撤銷,改為免訴之諭知(參見司法院釋字第47號解釋),以免除重複追訴及一行為二罰之雙重危險(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如理由欄即附表一所示犯罪事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12年1月10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85號繫屬本院(下稱前案),業經本院核閱卷宗確認無訛,合先說明。

㈡被告與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綽號「捲毛」、「蠟筆小新」之成年男子(下稱「捲毛」、「蠟筆小新」)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詐騙被害人丁○○、丙○○、告訴人甲○○,致其等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乙帳戶、黃姿雯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帳戶)內;

復由被告依指示提款後,將提領款項轉交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使犯罪所得去向不明,而達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目的(詳細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地點、提款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事實,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12年5月23日繫屬本院,經本院於112年7月19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077號判決被告均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1年4月,於112年8月22日確定等情(下稱後案),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㈢被告⒈於後案係被訴由被告持乙、丙帳戶提款卡,提領被害人丁○○、丙○○、告訴人甲○○遭詐欺而匯入上開帳戶內款項得手,並轉交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詳細詐欺方式、匯款時間、金額、提款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而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嫌;

⒉於前案則係被訴⑴由被告提領被害人丁○○遭詐欺而匯入甲帳戶內款項得手,並轉交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詳細提款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⑵由被告領取裝有乙帳戶提款卡之包裹後,轉交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被害人丙○○、告訴人甲○○,致使丙○○、告訴人甲○○誤信為真,匯款至乙帳戶內(詳細詐欺方式、匯款時間、金額、提款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而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僅理由欄㈡部分)罪嫌。

是以,被告被訴前、後案之犯罪事實,均係針對相同被害人丁○○、丙○○、告訴人甲○○所為,且前、後案間,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或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此,本案與後案應為同一案件。

㈣被告所涉本案即前案(先起訴)雖於112年1月10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85號繫屬本院,然後案(後起訴)即112年度金訴字第1077號案件,已先於112年8月22日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憑。

揆諸上開說明,上開後案之判決即具有既判之拘束力,從而,前案即本案於判決時,自應受後案即112年度金訴字第1077號確定判決既判力之拘束。

綜上所述,被告本案被訴理由欄所示犯罪事實部分(即前案),雖繫屬在先,然因本案判決時,後案即112年度金訴字第1077號已判決確定,本案關於被告被訴如附表一部分即應受後案之既判力拘束,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馬鴻驊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蔡至峰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金

提領地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
月9日以門號00-0000000
00號電話致電丁○○,
冒充為聯合勸募中心之
客服人員,向丁○○佯
稱:因捐款設定出問
題,須匯款至指定帳號
以解除扣款云云,致使
丁○○誤信為真,因而
陷於錯誤,於右列時
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
列人頭帳戶內。
111年3月9日晚上
8時7分許匯款99,
986元
國泰世華銀
行帳號00000
0000000號
周詩葳帳戶
111 年3 月9 日
晚上8 時16 分
許提領10萬元
臺中市○區
○○路0
號、11 號
(全家-台中
建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 111年3日9日晚上中華郵政公(空白)(空白)
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月12日,接獲詐騙集團
佯稱古寶購物客服人員
來電,表示先前付款方
式設定錯誤,異常扣款2
0倍,必須操作網路銀行
解除云云,致甲○○誤
信為真,因而陷於錯
誤,於右列時間、匯款
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
戶內。
6時34分許匯款4
9,989元
司帳號00000
000000000號
乙○○帳戶
(下稱中華
郵政公司乙
○○帳戶)

111年3日9日晚上
6時38分許匯款3
0,985元
111年3日9日晚上
6時41分許匯款4
8,323元
111年3日9日晚上
6時47分許匯款2,
997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
月9日19時9分許,接獲
詐騙集團佯稱先前統領
飯店之交易重複刷卡10
幾筆並須依操作才能解
除云云,致丙○○誤信
為真,因而陷於錯誤,
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
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內。
111年3日9日晚上
7時35分許匯款1
6,016元
中華郵政公
司乙○○帳

(空白)
(空白)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金

提款地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
月9日晚間7時37分許佯
裝為「聯合勸募基金
會」之客服人員,撥打
電話給丁○○,佯稱因
網站工作人員操作錯
誤,故每月均會自動扣
款,若要解除須依其指
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致丁○○因而陷於錯
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
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內。
111年3月9日晚上9
時8分許,匯款6萬
4059元
黃姿雯申設
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
0000000

帳戶
111 年3 月9 日
晚上9 時11 分
至9 時15 分
許,共提領14
萬3000元
臺中市○區
○○路000
號之彰化銀
行南臺中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
月9日晚上6時許佯裝為
「古寶無患子」之客服
人員,撥打電話給甲○
○,佯稱因網站工作人
員操作錯誤,故每月均
111年3月9日晚上6
時34 分、6 時38
分、6時41分、6時
47分許,分別匯款
49,989元、30,985
乙○○申設
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
0000000000
00號帳戶
111 年3 月9 日
晚上6 時39 分
至6 時50 分
許,共提領13
萬2000元
臺中市○區
○○路000
號之臺中臺
中路郵局
(續上頁)
會自動扣款,若要解除
須依其指示至自動櫃員
機操作,致甲○○因而
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
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
帳戶內。
元、48,323元、2,
997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
月9日晚間7時9分許佯裝
為「統領飯店」之客服
人員,撥打電話給丙○
○,佯稱因網站工作人
員操作錯誤,故每月均
會自動扣款,若要解除
須依其指示至自動櫃員
機操作,致丙○○因而
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
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
帳戶內。
111年3月9日晚上7
時35分許,匯款1
6,016元
同上
111 年3 月9 日
晚上7 時36 分
許,提領1萬6
000元
臺中市○區
○○路000
號之臺中臺
中路郵局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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