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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9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叡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87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叡哲被訴對胡玉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何叡哲被訴對告訴人胡玉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52、1248號判處罪刑,並於112年1月18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鄭百易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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