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金訴,94,2023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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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9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2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鋒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489、22665、24222、24449、25973、26361、26371、28024、32314、32363、36458、42425、44831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39180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9180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6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庚○○犯如附表一「宣告罪名及處罰」欄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庚○○自民國110年11月間某日起,加入成員包括真實姓名不詳、暱稱為「小王美」、「老二」等人之3人以上詐欺集團(涉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不在本案起訴事實範圍),擔任提款車手,庚○○即與該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利用提款卡提款不易確認領款人身分資料之特性,且於領得現金後層層轉交傳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先由詐欺集團成員先後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騙被害人,待被害人遭詐騙後將款項轉入指定之附表一所示帳戶內,即由庚○○持該等帳戶之提款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持該等帳戶之提款卡,提領被害人遭詐騙之贓款(除附表一編號20⑴所示新臺幣〈下同〉4萬9985元之款項因帳戶遭圈存而未遭提領外),提領後庚○○先扣除各該提領款項之1%作為報酬,剩餘款項則交與該暱稱「老二」之成員,製造資金軌跡斷點。

迨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發現遭詐騙後報警處理,始知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於警詢時、偵查中、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如附表三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被告庚○○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業於112年5月31日公布增訂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於同年6月2日生效,其餘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度均未變更,而所增訂該款之處罰規定,與本案被告犯行無關,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本案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現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處斷。

㈡查被告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相互利用彼此行為,為隱匿其等加重詐欺取得之贓款,先由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指示其等轉入附表一所示之帳戶,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下稱加重詐欺取財罪),該條項為法定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核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特定犯罪,而在該特定犯罪已發生、犯罪所得即洗錢標的已產生後,再由被告至提款機提領被害人轉入贓款(除附表一編號20⑴所示4萬9985元之因帳戶遭圈存而未遭提領外),交付上手以隱匿其等加重詐欺所得之去向,故被告如附表二所為,顯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行為,且本案既可證明被告與共犯隱匿附表二所示帳戶內之資金為加重詐欺罪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㈢詐欺集團成員於密接時間內數次向同一被害人詐騙,進而使同一被害人多次匯款至附表一所示帳戶部分(詳如附表一所載所載),其目的係為達到向同一被害人詐欺取財之意圖,顯係各基於單一詐欺取財之行為決意所為,且各次侵害之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至於附表一編號20⑴之4萬9985元雖未遭提領,此部分詐欺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尚未經隱匿而係一般洗錢未遂,然因與被害人r○○其餘遭詐騙且遭提領之款項(成立一般洗錢既遂罪)為前述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僅論以一般洗錢既遂罪,併予敘明。

㈣被告與「小王美」、「老二」及其餘詐欺集團成員間,就前揭所示各犯行,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所犯對同一被害人之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間,分別有部分行為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㈥按刑法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163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共88次對不同被害人之加重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又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

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就上開一般洗錢之犯行,於偵查中及審理時均自白犯罪,原得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惟因其此部分所犯經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則就所犯想像競合犯中輕罪之一般洗錢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一併衡酌。

㈧就附表一編號72⑶所示被害人P○○遭詐騙匯款部分,與起訴經判決有罪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亦經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9180號),本院自應一併裁判。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獲取經濟收入,竟因貪圖不法利益,擔任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所為不僅使詐欺等財產犯罪於社會上充斥橫行、隱匿其詐欺所得去向,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且使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蒙受財產損失;

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之減刑要件,並考量被告於詐欺集團中尚非主導犯罪之核心角色,被害人癸○○、F○○、巳○○、s○○及P○○所表示之意見(見本院金訴字第94號卷第353頁、第435頁),及其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入監前從事工地工作、領日薪、每月約3至4萬元之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金訴字第94號卷第43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宣告罪名及處罰」欄所示之刑。

又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落實充分但不過度之科刑評價,以符合罪刑相當及公平原則,則法院在適用該但書規定而形成宣告刑時,如科刑選項為「重罪自由刑」結合「輕罪併科罰金」之雙主刑,為免併科輕罪之過重罰金刑恐產生評價過度而有過苛之情形,允宜容許法院依該條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之意旨,如具體所處罰金以外之較重「徒刑」,經整體評價而認並未較輕罪之「法定最輕徒刑及併科罰金」為低時,得適度審酌犯罪行為人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以及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裁量是否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而不過度(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院審酌被告為詐欺集團中聽從上手指示之底層角色,參與之情節尚非甚深,依卷內事證獲有之犯罪所得亦非甚鉅,以及本院所宣告有期徒刑刑度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爰裁量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

㈩末就被告所宣告如附表一「宣告罪名及處罰」欄所示之刑,本院審酌其所犯數罪之動機均相同,各次犯罪手法類似,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並綜合斟酌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就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應執行刑。

沒收部分:⑴被告係依其提領款項1%計算其應得報酬,業據被告坦認無訛(見本院金訴字第94號卷第377頁),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另有獲得較其所供述為高之報酬,足認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運作期間,僅獲得依其所供承獲利標準計算之犯罪所得。

是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提領屬於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遭詐欺贓款合計698萬9000元,被告所獲得之報酬為6萬9890元(計算式:0000000x1%=69890),為其本案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⑵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本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對於洗錢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是否屬於行為人所有,均應依本條規定宣告沒收;

且本條係針對洗錢標的所設之特別沒收規定,至於洗錢行為標的所生之孳息及洗錢行為人因洗錢犯罪而取得對價給付之財產利益,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之追徵、沒收財產發還被害人部分,則仍應回歸適用刑法相關沒收規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72、879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者,沒收屬於干預財產權之處分,應遵守比例原則及過度禁止原則,是於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沒收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賦予法官在個案情節上,審酌宣告沒收將過於嚴苛而有不合理之情形,得不予宣告沒收,以資衡平,是上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沒收規定,亦應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適用。

查前開附表二所示被告提領之款項,除被告分得之報酬外,其餘業經繳回所屬詐欺集團或不知去向,已非屬被告所有或在其實際掌控中,倘仍就該等款項,一律予以宣告沒收,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㈣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六、本案經檢察官侯詠琪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彥凱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楊順淑移送併辦,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附表一:(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匯款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地點 宣告罪名及處罰 1 I○○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9日下午5時25分許撥打電話與I○○,佯稱其為東森客服人員,表示其之前購物放錯成批發商的紙,可能會被扣錢云云,I○○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1年1月19日下午6時10分許 3萬2佰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成欣亭)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C○○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31日下午6時35分許,撥打電話與C○○,佯稱其為東森客服人員,因駭客入侵,導致重新下單,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C○○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0年12月31日晚間8時14分許 ⑵110年12月31日晚間8時24分許 ⑴4萬9987元 ⑵1萬4123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美花)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Y○○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31日晚間7時18分許,撥打電話與Y○○,佯稱其為東森客服人員,因誤設其為經銷人員,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Y○○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0年12月31日晚間8時19分許 ⑴4萬9993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美花)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⑵110年12月31日晚間8時55分(起訴書誤載為19分,應予更正)許 ⑵15萬21元(起訴書誤載為15萬36元,應予更正)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美花)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 ⑶110年12月31日晚間9時23分許 ⑶15萬2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惠美) 4 F○○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31日下午2時50分許,撥打電話與F○○,佯稱其為東森客服人員,因其重複下單,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F○○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0年12月31日晚間8時25分許 ⑴2萬9985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美花)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⑵110年12月31日晚間9時39分許 ⑵2萬9985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俞瑄) 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 ⑶110年12月31日晚間9時55分許 ⑶2萬8012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俞瑄) 5 i○○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31日晚間10時許,撥打電話與i○○,佯稱其為電商客服人員,因其訂單有誤,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i○○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31日晚間10時16分許 2萬2987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俞瑄) 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h○○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0日下午7時24分許,撥打電話與h○○,佯稱其為東森客服人員,因駭客入侵,導致其重複下單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h○○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1月10日晚間8時29分許 ⑵111年1月10日晚間8時30分許 ⑴4萬9991元 ⑵1萬303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江泓錡) 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y○○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9日下午3時4分許,撥打電話與y○○,佯稱其為東森購物業務人員,因誤將其信用卡刷卡重複寄送,導致會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y○○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1月10日晚間8時32分許 ⑴2萬7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江泓錡) 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⑵111年1月12日下午4時20分許 ⑵4萬8998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雅淳) 如附表二編號51所示 8 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3日下午6時11分許,撥打電話與辛○○,佯稱其為東森客服人員,因重複誤刷其信用卡多筆,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辛○○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1月4日下午4時30分許 ⑵111年1月4日下午4時33分許 ⑴6萬9987元 ⑵4萬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邱鈺琪) 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3日晚間9時57分許,撥打電話與壬○○,佯稱其為東森客服人員,因駭客入侵,導致其被盜刷款項,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壬○○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1年1月4日下午4時39分許 2萬603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邱鈺琪) 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M○○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4日晚間8時許,撥打電話與M○○,佯稱其為東森客服人員,因其訂單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M○○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1月4日晚間10時03分許 ⑵111年1月4日晚間10時07分許 ⑴4萬9991元 ⑵4萬9992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p○○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4日晚間8時許,撥打電話與p○○,佯稱其為東森客服人員,因駭客入侵,導致其被盜刷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p○○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1年1月4日晚間10時09分許(p○○先於同日晚間9時33分、35分許,分別匯款9萬9986元、7萬9988元至第一層人頭帳戶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詩儀,詐欺集團成員再於上開時點由第一層人頭帳戶轉入2萬9915元入此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2萬9915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9930元,應予更正)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4日晚間9時55分許,撥打電話與宙○○,佯稱其為東森客服人員,因駭客入侵,導致其扣款錯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宙○○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1年1月4日晚間10時14分許 2萬0123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u○○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4日晚間8時36分許,撥打電話與u○○,佯稱其為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駭客入侵,導致其升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u○○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1月14日晚間8時36分許 ⑵111年1月14日晚間8時43分許 ⑶111年1月14日晚間9時26分許 (起訴書均誤載為1月4日,應予更正) ⑴4萬9985元 ⑵1萬3125元 ⑶2萬7仟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周家豪) 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Q○○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4日晚間7時09分許,撥打電話與Q○○,佯稱其為蝦皮購物客服人員,因操作錯誤,誤植其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Q○○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1月14日晚間8時46分許 ⑵111年1月14日晚間9時4分許 (起訴書均誤載為1月4日,應予更正) ⑴2萬9985元 ⑵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周家豪) 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v○○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4日,撥打電話與v○○,佯稱其為大大寬頻電商業者,因駭客入侵,導致其扣款遭錯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v○○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1月14日晚間7時22分許 ⑵111年1月14日晚間7時24分許 ⑴1萬5989元 ⑵12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V○○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4日晚間9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V○○,佯稱其為東森購物客服人員,因駭客入侵,導致其被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V○○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1年1月15日凌晨0時14分許 4萬123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顧豪) 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G○○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4日晚間9時53分許,撥打電話與G○○,佯稱其為東森購物客服人員,因駭客入侵,導致其信用卡被盜刷十筆,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G○○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1月15日凌晨0時19分許 ⑵111年1月15日凌晨0時27分許 ⑴2萬9987元 ⑵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顧豪) 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g○○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5日下午3時53分許,撥打電話與g○○,佯稱其為合作金庫風控管理中心人員,因東森購物資料外洩,導致其被盜刷,需依指示操作終止支付云云,g○○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1月19日下午5時42分許 ⑴2萬9985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⑵111年1月17日下午4時46分許 ⑶111年1月17日下午4時55分許 ⑵2萬9986元 ⑶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湯傑) 如附表二編號38所示 ⑷111年1月17日下午5時01分許 ⑷2萬9985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明煌) 如附表二編號39所示 ⑸111年1月17日下午4時57分許 ⑸2萬9985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惠君) 如附表二編號44所示 19 J○○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9日下午4時40分許,撥打電話與J○○,佯稱其為東森購物客服人員,因工程師操作錯誤,誤植90幾筆分期付款資料,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J○○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1月19日下午6時36分許 ⑵111年1月19日下午6時40分許 ⑴2萬9仟元 ⑵3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r○○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9日下午5時58分許,撥打電話與r○○,佯稱其為東森購物客服人員,因會員系統更新,導致重複下單,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r○○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1月19日晚間7時23分許 4萬9985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因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帳戶經通報列為警示帳戶而圈存,故無法轉出或提領。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⑵111年1月19日晚間7時26分許 9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成欣亭) 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 21 q○○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日下午6時1分許,撥打電話與q○○,佯稱其為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遭駭客入侵,導致誤設其為代理商,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q○○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0年12月2日晚間7時48分許 ⑵110年12月2日晚間7時54分許 ⑴12萬9987元 ⑵998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明宗) 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o○○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日下午6時20分許,撥打電話與o○○,佯稱其為西堤餐飲店人員,因該公司電腦系統異常,導致餐卷販售紀錄錯誤,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o○○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2日晚間7時56分許 9988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明宗) 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甲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日下午7時24分許,撥打電話與甲戊○,佯稱其為台北山水店客服人員,因店員設定錯誤,導致其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甲戊○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0年12月2日晚間8時36分許 ⑵110年12月2日晚間8時39分許 ⑶110年12月2日晚間8時44分許 ⑴3萬元 ⑵3萬元 ⑶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小玲) 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甲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日下午7時許,撥打電話與甲丁○○,佯稱其為東森客服人員,因系統異常,導致其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甲丁○○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2日晚間8時53分許 2萬998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小玲) 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X○○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0日下午6時48分許,撥打電話與X○○,佯稱其為外甥,又以LINE傳送訊息因本票到期,需借款云云,X○○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22日上午11時52分許 10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欣宜) 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6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與丙○○○,佯稱其為弟弟,因買土地要賺價差,需借款周轉云云,丙○○○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22日中午12時40分許 20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峻丞) 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j○○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31日某時許,撥打電話與j○○,佯稱其為東森客服人員,因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j○○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31日下午6時41分許 4萬9987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黎濟堂)(起訴書誤載為黎濟,應予更正) 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K○○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31日下午4時25分許,撥打電話與K○○,佯稱其為東森客服人員,因駭客入侵,導致其信用卡被盜刷,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K○○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0年12月31日晚間7時00分許 ⑴1萬4999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黎濟堂)(起訴書誤載為黎濟,應予更正) 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⑵110年12月31日下午6時23分許 ⑵2萬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黎濟堂) 如附表二編號56所示 29 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4日下午5時3分許,撥打電話與癸○○,佯稱其為東森客服人員,因駭客入侵,導致其刷卡交易金額有誤,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癸○○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1月4日下午6時27分許 ⑴3萬9182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錡君) 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⑵111年1月4日晚間7時2分許 ⑶111年1月4日晚間7時4分許 ⑵4萬9987元 ⑶4萬9987元 玉山銀行帳號號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邱鈺琪) 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 30 f○○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4日某時許,撥打電話與f○○,佯稱其為東森客服人員,因誤刷其信用卡,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f○○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1年1月4日晚間7時28分許 2萬1991元 玉山銀行帳號號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邱鈺琪) 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1 k○○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4日某時許,撥打電話與k○○,佯稱其為東森客服人員,因錯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k○○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1年1月4日晚間7時30分許 2萬1986元 玉山銀行帳號號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邱鈺琪) 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2 w○○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日下午6時57分許,撥打電話與w○○,佯稱其為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因其帳戶遭人盜刷,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w○○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1月5日晚間8時10分許 ⑵111年1月5日晚間8時13分許 ⑴4萬9987元 ⑵4萬9989元 中華郵政帳號號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翁新殿) 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5日下午6時52分許,撥打電話與黃○○,佯稱其為東森客服人員,因操作錯誤,導致其會被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黃○○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1年1月5日晚間8時17分許 1萬4997元 中華郵政帳號號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翁新殿) 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4 甲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6日下午5時24分許,撥打電話與甲甲○○,佯稱其為MOMO購物客服人員,因操作錯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甲甲○○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1月6日下午5時53分許 ⑵111年1月6日下午5時55分許 ⑴4萬9987元 ⑵4萬9988元 永豐銀行帳號號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劉家吟) 如附表二編號22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a○○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6日下午5時55分許,撥打電話與a○○,佯稱其為東森客服人員,因操作錯誤,導致其有多筆訂單會被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a○○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1年1月6日下午6時49分許 9983元 永豐銀行帳號號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劉家吟) 如附表二編號22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6 B○○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6日下午4時38分許,撥打電話與B○○,佯稱其為東森客服人員,因操作錯誤,導致其多刷卡會被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B○○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1月6日晚間10時04分許 ⑴9萬9987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高雯琳) 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⑵111年1月6日晚間10時10分許 ⑵9萬9988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高雯琳) ⑶111年1月7日凌晨0時54分許 ⑶2萬9987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高雯琳) 如附表二編號47所示 ⑷111年1月7日凌晨0時41分許 ⑸111年1月7日凌晨0時45分許 ⑹111年1月7日凌晨0時48分許 ⑷3萬5123元 ⑸2萬9987元 ⑹2萬9987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為) 37 甲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6日晚間9時許,撥打電話與甲乙○○,佯稱其為東森客服人員,因操作錯誤,導致其訂購一大筆商品,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甲乙○○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1月6日晚間10時12分許 ⑴2萬8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高雯琳) 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⑵111年1月6日晚間10時27分許 ⑵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蕙心) 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⑶111年1月6日晚間10時33分許 ⑶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志鴻) 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 38 L○○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6日某時許,撥打電話與L○○,佯稱其為東森客服人員,因操作錯誤,導致其被設定分期付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L○○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1月6日晚間10時25分許 ⑴9萬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蕙心) 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⑵111年1月6日晚間10時27分許 ⑵9萬998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志鴻) 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 39 e○○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6日下午6時11分許,撥打電話與e○○,佯稱其為東森客服人員,因遭駭客入侵,導致其信用卡被盜刷,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e○○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1年1月6日晚間10時53分許 2萬103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高雯琳) 如附表二編號26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0 亥○○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8日下午4時19分許,撥打電話與亥○○,佯稱其為陶板屋客服人員,表示其有購買禮券,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亥○○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1月8日下午5時15分許 ⑵111年1月8日下午5時17分許 ⑴4萬9987元 ⑵2萬5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亦鈞) 如附表二編號27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 R○○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8日某時許,撥打電話與R○○,佯稱其為東森客服人員,欲解除其之前購物的刷卡金,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R○○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1年1月8日下午5時16分許 4萬1994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亦鈞) 如附表二編號27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2 H○○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8日下午4時01分許,撥打電話與H○○,佯稱其為東森客服人員,因遭駭客入侵,導致其信用卡被盜刷,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H○○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1年1月8日下午5時18分許 2萬9982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亦鈞) 如附表二編號27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3 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8日晚間7時許,撥打電話與午○○,佯稱其為uniqlo人員,因遭駭客入侵,導致重複下單,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午○○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1月8日晚間8時28分許 ⑵111年1月8日晚間8時30分許 ⑴4萬9987元 ⑵4萬9988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二編號28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4 D○○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8日晚間7時38分許,撥打電話與D○○,佯稱其為蝦皮人員,因系統設定錯誤,導致其被自動分期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D○○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1年1月8日晚間8時53分許 1萬9985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二編號28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5 E○○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7日晚間8時36分許,撥打電話與E○○,佯稱其為東森客服人員,因系統亂掉,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E○○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0年12月27日晚間10時39分許 ⑵110年12月27日晚間10時55分許 ⑶110年12月27日晚間11時7分許 ⑴4萬9989元 ⑵1萬3123元 ⑶8989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馬毓傑) 如附表二編號29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6 湯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7日晚間9時25分許,撥打電話與湯苓,佯稱其為CACO客服人員,因誤設其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湯苓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27日晚間10時42分許 1萬6123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馬毓傑) 如附表二編號29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7 l○○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7日晚間10時許,撥打電話與l○○,佯稱其網路購物時個資外洩,會被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l○○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27日晚間10時55分許 2萬4985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馬毓傑) 如附表二編號29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8 d○○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7日晚間10時37分許,撥打電話與d○○,佯稱其為東森客服人員,因遭駭客入侵,導致被多刷十餘筆購物,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d○○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28日凌晨0時12分許 9萬9964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俊志) 如附表二編號30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9 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6日晚間7時53分許,撥打電話與戌○○,佯稱其為CACO業務人員,因操作疏失,導致訂單下訂為20組,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戌○○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1月16日晚間8時28分許 ⑵111年1月16日晚間8時33分許 ⑶111年1月16日晚間8時39分許 ⑷111年1月16日晚間8時42分許 ⑴4萬9985元 ⑵4萬9985元 ⑶2萬5123元 ⑷5仟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茂仁) 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0 甲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6日晚間8時34分許,撥打電話與甲丙○○,佯稱其為金石堂客服人員,因系統亂碼,誤設其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甲丙○○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1月16日晚間9時0分許 ⑵111年1月16日晚間9時03分許 ⑶111年1月16日晚間9時05分許 ⑴9985元 ⑵9985元 ⑶9985 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茂仁) 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⑷111年1月16日晚間9時28分許 ⑷2萬9985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韓立德) 如附表二編號32所示 ⑸111年1月16日晚間9時22分許 ⑹111年1月16日晚間9時25分許 ⑸1萬9985元 ⑹9985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韓立德) 如附表二編號48所示 51 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6日晚間9時5分許,撥打電話與子○○,佯稱其為金石堂客服人員,因遭駭客入侵,誤設其為VIP,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子○○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1年1月16日晚間9時33分許 2萬0016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韓立德) 如附表二編號32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2 m○○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30日某時許,撥打電話與m○○,佯稱其為東森購物客服人員,因洗衣精出貨單有誤,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m○○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0年12月30日下午6時56分許 ⑴2萬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阿娜) 如附表二編號33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⑵110年12月30日晚間7時06分許 ⑵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阿娜) 如附表二編號49所示 ⑶110年12月30日晚間7時11分許 ⑶8123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阿娜) 如附表二編號50所示 53 A○○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30日下午5時15分許,撥打電話與A○○,佯稱其為東森購物客服人員,因作業流程錯誤,誤設其為經銷商,會被自動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A○○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0年12月30日下午6時38分許 ⑵110年12月30日下午6時59分許 ⑴4萬0998元 ⑵2萬9991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阿娜) 如附表二編號33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4 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30日下午4時5分許,撥打電話與己○○,佯稱其為東森購物客服人員,因遭駭客入侵,誤設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己○○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30日下午6時28分許 2萬9987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阿娜) 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5 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1日下午5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巳○○,佯稱其為東森購物客服人員,因電腦系統異常,導致自動下單,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巳○○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1月11日晚間7時46分許 ⑵111年1月11日晚間7時47分許 ⑴9萬9987元 ⑵4萬9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陶皖玉) 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6 U○○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9日下午6時許,撥打電話與U○○,佯稱其為東森購物客服人員,因系統異常,導致多筆錯誤訂單,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U○○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29日下午6時46分許 9萬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雨軒) 如附表二編號36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7 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9日下午5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寅○○,佯稱其為東森購物客服人員,其被盜刷20筆金額,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寅○○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29日下午6時50分許 2萬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雨軒) 如附表二編號36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8 N○○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9日下午4時34分許,撥打電話與N○○,佯稱其為東森購物客服人員,其被誤設分期付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N○○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29日下午6時56分許 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雨軒) 如附表二編號36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9 Z○○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9日下午6時56分許,撥打電話與Z○○,佯稱其為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其被誤設VIP會員,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Z○○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0年12月19日晚間8時57分許 ⑵110年12月19日晚間9時03分許 ⑴10萬0100元 ⑵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罄婷) 如附表二編號37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⑶110年12月19日晚間9時36分許 ⑶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秀伶) 如附表二編號41所示 60 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7日某時許,撥打電話與酉○○,佯稱其為東森購物客服人員,其被駭客入侵,遭盜刷設定,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酉○○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1月17日下午4時56分許 ⑵111年1月17日下午5時18分許 ⑴3萬8991元 ⑵399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湯傑) 如附表二編號38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1 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7日某時許,撥打電話與卯○○,佯稱其為金石堂網路書局客服人員,其訂單錯誤,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卯○○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1年1月17日下午5時00分許 9998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湯傑) 如附表二編號38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2 x○○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7日下午6時40分許,撥打電話與x○○,佯稱其為東森購物客服人員,其員工疏失,遭多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x○○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1年1月17日晚間7時24分許 3萬7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湯傑) 如附表二編號38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3 S○○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4日下午5時09分許,撥打電話與S○○,佯稱其為大大寬頻總公司客服人員,其遭駭客入侵,導致設定成企業帳戶會被多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S○○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1月17日下午5時17分許 ⑵111年1月17日下午5時19分許 ⑴4萬9998元 ⑵4萬9998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明煌) 如附表二編號39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4 n○○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7日下午6時43分許,撥打電話與n○○,佯稱其為東森購物客服人員,因遭駭客入侵,導致其被盜刷,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n○○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1年1月17日晚間7時30分許 2萬0123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明煌) 如附表二編號39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5 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4日下午6時許,撥打電話與天○○,佯稱其為王品集團財務部人員,因遭駭客入侵,導致其資料被盜用,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天○○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0年12月15日下午6時57分許 ⑵110年12月15日晚間7時05分許 ⑶110年12月15日晚間7時18分許 ⑴2萬9987元 ⑵2萬9985元 ⑶2萬9987元 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唐培翔)(起訴書誤載為廖培翔,應予更正) 如附表二編號40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⑷110年12月15日晚間7時1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9日22時06分) ⑷2萬9985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唐培翔)(起訴書誤載為廖培翔,應予更正) 如附表二編號43所示 66 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5日下午5時37分許,撥打電話與地○○,佯稱其為東森購物客服人員,因內部疏失,導致其被刷卡一筆消費,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地○○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15日晚間7時09分許 9101元 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唐培翔) 如附表二編號40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7 s○○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9日下午7時許,撥打電話與s○○,佯稱其為西堤牛排客服人員,因遭駭客入侵,導致其信用卡被盜刷,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s○○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0年12月19日晚間9時04分許 ⑵110年12月19日晚間9時10分許 ⑴3萬1103元 ⑵2萬998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秀伶) 如附表二編號41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8 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9日晚間9時許,撥打電話與玄○○,佯稱其為TAIJI服飾電商人員,因其訂單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玄○○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0年12月19日晚間10時06分許 ⑵110年12月19日晚間10時17分許 ⑶110年12月19日晚間10時21分許 ⑴2萬9985元 ⑵3123元 ⑶5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秀伶) 如附表二編號41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9 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5日下午4時14分許,撥打電話與丑○○,佯稱其為西堤牛排客服人員,因遭駭客入侵,導致其購買餐卷,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丑○○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0年12月15日下午6時00分許 ⑴6萬7031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唐培翔) 如附表二編號42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⑵110年12月15日晚間7時05分許 ⑵9萬0021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唐培翔) 如附表二編號43所示 70 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5日下午4時許,撥打電話與宇○○,佯稱其為西堤牛排客服人員,因其帳號誤植為儲值帳號,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宇○○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15日晚間7時08分許 1萬8885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唐培翔) 如附表二編號42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1 t○○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6日晚間8時39分許,撥打電話與t○○,佯稱其為大大寬頻客服人員,因其被誤設為企業用戶,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t○○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1月17日下午4時56分許 ⑵111年1月17日下午5時02分許 ⑴4萬9987元 ⑵4萬9988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惠君) 如附表二編號44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2 P○○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4日晚間9時許,撥打電話與P○○,佯稱其為東森購物客服人員,因遭駭客入侵,導致其被重複下單,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P○○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0年12月24日晚間11時23分許 ⑵110年12月24日晚間11時33分許 ⑴2萬9987元 ⑵2萬9985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余雅雯) 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⑶110年12月24日晚間11時48分許 ⑶2萬9985元(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2萬6985元,應予更正)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徐郁珺) 如附表二編號60所示 73 W○○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3日某時許,撥打電話與W○○,佯稱其為王品集團客服人員,因內部錯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W○○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1月3日下午6時51分許 ⑵111年1月3日下午6時55分許 ⑴2萬8985元 ⑵985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邱世華) 如附表二編號46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4 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3日下午6時15分許,撥打電話與戊○○,佯稱其為蝦皮賣家,因電腦系統異常,誤將其加入團購群組,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戊○○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1月3日下午6時59分許 ⑵111年1月3日晚間7時10分許 ⑴6萬9989元 ⑵4萬9123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邱世華) 如附表二編號46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5 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30日下午4時25分許,撥打電話與乙○○○,佯稱其為蝦皮賣家,因遭駭客入侵,將其設定為經銷商,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乙○○○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30日晚間7時17分許 4105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阿娜) 如附表二編號50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6 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2日下午4時23分許,撥打電話與辰○○,佯稱其為東森購物客服人員,因遭駭客入侵,導致其信用卡被盜刷,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辰○○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1年1月12日下午5時22分許 3萬5012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雅淳) 如附表二編號51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7 O○○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9日下午5時0分許,撥打電話與O○○,佯稱其為東森購物客服人員,因遭駭客入侵,導致其重複下單,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O○○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0年12月19日下午6時25分許 ⑵110年12月19日下午6時27分許 ⑶110年12月19日下午6時54分許 ⑴9萬9989元 ⑵1萬7123元 ⑶2萬9985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品葳) 如附表二編號52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8 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2日上午8時許,撥打電話與丁○○○,佯稱為其姪子,並要其加LINE,後稱有一張匯票價值50萬元,欲向其借款10萬元云云,丁○○○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22日上午11時34分許 10萬元 華南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翊庭) 如附表二編號53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9 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1日上午10時33分許,撥打電話與申○○,佯稱為其姪子,欲向其借醫療費用15萬元云云,申○○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22日上午11時55分許 15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翊庭) 如附表二編號54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0 b○○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31日下午3時3分許,撥打電話與b○○,佯稱其為東森購物客服人員,因操作疏失,誤設其為經銷商,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b○○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31日下午4時12分許 1萬5183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黎濟堂) 如附表二編號55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1 c○○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31日下午4時許,撥打電話與c○○,佯稱為東森購物客服人員,其之前購買物品程序出錯,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c○○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31日下午5時05分許 9萬9999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黎濟堂) 如附表二編號55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2 T○○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31日下午4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T○○,佯稱為東森購物客服人員,誤設為分期付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T○○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31日下午5時09分許 4098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黎濟堂) 如附表二編號55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3 z○○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30日某時許,撥打電話與z○○,佯稱為陶板屋員工,其誤設為團購消費,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z○○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0年12月31日下午5時13分許 ⑵110年12月31日下午5時15分許 ⑶110年12月31日下午5時30分許 ⑴4萬9987元 ⑵4萬9987元 ⑶1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黎濟堂) 如附表二編號56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⑷110年12月31日下午5時22分許 ⑷2萬9987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黎濟堂) 如附表二編號55所示 84 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31日下午5時24分許,撥打電話與未○○,佯稱為東森購物客服人員,因遭駭客入侵,導致多一筆消費,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未○○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0年12月31日下午6時19分許 ⑵110年12月31日下午6時24分許 ⑴4萬9985元 ⑵4萬9989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黎濟堂) 如附表二編號57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5 黃齡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4日晚間8時23分許,撥打電話與黃齡瑤,佯稱為東森購物客服人員,因遭駭客入侵,導致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黃齡瑤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24日晚間9時10分許 5萬799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余雅雯) 如附表二編號58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6 陳怡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4日晚間7時57分許,撥打電話與陳怡因,佯稱為東森購物客服人員,因遭駭客入侵,導致誤將其設定為廠商,而有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陳怡因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0年12月24日晚間9時10分許 ⑵110年12月24日晚間9時12分許 ⑴1萬4020元 ⑵599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余雅雯) 如附表二編號58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7 陳涵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4日某時許,撥打電話與陳涵琳,佯稱為東森購物客服人員,因其信用卡遭盜刷,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陳涵琳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0年12月24日晚間9時20分許 ⑵110年12月24日晚間9時26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8分,應予更正) ⑴4萬9987元 ⑵2萬1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余雅雯) 如附表二編號58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⑶110年12月24日晚間10時12分許 ⑶1萬2123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余雅雯) 如附表二編號59所示 88 黃鈺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4日晚間10時34分許,撥打電話與黃鈺淳,佯稱為東森廠商,因遭駭客入侵,導致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黃鈺淳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⑴110年12月24日晚間11時38分許 ⑵110年12月24日晚間11時39分許 ⑶110年12月25日凌晨0時5分許 ⑷110年12月25日凌晨0時7分許 ⑸110年12月25日凌晨0時10分許 ⑴4萬9987元 ⑵4萬9988元 ⑶4萬9987元 ⑷1萬3123元 ⑸1萬7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徐郁珺) 如附表二編號60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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