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金訴,997,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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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231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8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8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6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2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9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16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25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5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柏元


被 告 陳凱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58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28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34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3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83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92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10號、112年度偵字第13205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45號、1112年度偵字第17588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6號、112年度偵字第2889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少連偵字第92號、112年度偵字第14262號、112年度偵字第15888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乙○○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被訴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重複起訴內容」欄部分,公訴不受理。

陳凱宥犯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陳凱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凱宥被訴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重複起訴內容」欄部分,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乙○○與少年劉○瑋(民國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另案移送少年法庭)就讀同一學校,而少年江○鋒(95年12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另案移送少年法庭)為乙○○胞弟之同學,亦就讀同一學校,乙○○因此與劉○瑋、江○鋒相識,乙○○、劉○瑋、江○鋒於111年8月間參與其他友人聚會時,陳凱宥亦偕同友人參加,因而結識乙○○、劉○瑋、江○鋒,並以「領錢即有酬勞」為由招募乙○○、劉○瑋、江○鋒加入陳凱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胖哥」、「李志力」所屬3人以上成年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陳凱宥負責擔任車手頭、收水人或車手,依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指示,將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交付之人頭帳戶金融卡交與車手,並指示車手提領詐欺款項,復向車手收取所提領之款項,或自行提領詐欺贓款後,轉交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可獲得日薪新臺幣(下同)5000元為報酬;

乙○○、劉○瑋、江○鋒均為車手,依陳凱宥指示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19樓之19、臺中市○○區○○路000號「春天SPA旅館」、臺中市○○區○○路000號「風緻汽車旅館」入住集結後,再依陳凱宥分配,持其所交付之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詐欺款項後,再交與陳凱宥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乙○○可獲得日薪2000元為報酬,而參與本案犯罪組織。

乙○○、陳凱宥各次之犯行如下:㈠乙○○、陳凱宥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一編號1、2(及2-2)、4、5、6、7、9、10、11(提領4,000元部分)、17至21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以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詐欺方式,致使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人頭帳戶後,陳凱宥再依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指示,交付人頭帳戶金融卡與乙○○,並指示乙○○於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詐欺款項後交付與陳凱宥,再由陳凱宥轉交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

㈡陳凱宥、劉○瑋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一編號2-1、3、8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以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詐欺方式,致使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人頭帳戶後,陳凱宥再依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指示,交付人頭帳戶金融卡與劉○瑋,並指示劉○瑋於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詐欺款項後交付與陳凱宥,再由陳凱宥轉交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

㈢陳凱宥、江○鋒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一編號9-1、12、30、31、32、33、34、35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以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詐欺方式,致使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人頭帳戶後,陳凱宥再依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指示,交付人頭帳戶金融卡與江○鋒,並指示江○鋒於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詐欺款項後交付與陳凱宥,再由陳凱宥轉交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

㈣陳凱宥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一編號13、14、15(及15-1)、16、26(及26-1)、27(及27-1)、43-1、44、45至60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以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詐欺方式,致使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人頭帳戶後,陳凱宥再依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指示,持前揭成員交付之人頭帳戶金融卡,①於附表一編號13、14、15(及15-1)、16、26(及26-1)、27(及27-1)、43-1、44、45至53、55、56、57(陳凱宥提領部分)、58、59、60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一編號13、14、15(及15-1)、16、26(及26-1)、27(及27-1)、43-1、44、45至53、55、56、57(陳凱宥提領部分)、58、59、60所示詐欺款項後,⑴就附表一編號13、14、15(及15-1)、16、26(及26-1)、27(及27-1)、43-1、45至53、55、56、57(陳凱宥提領部分)、58、59、60部分所提領之詐欺款項交付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

⑵就附表一編號44部分所提領之詐欺款項則由陳凱宥自行花用完畢。

②陳凱宥另使不知情之友人林雄麟(所涉詐欺等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附表一編號57所示111年8月28日19時49分、19時50分,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豐原果菜市場,提領20,000元、9,900元後交與陳凱宥,陳凱宥再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

③陳凱宥持邱柏育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提領前揭附表一編號43-1、53所示詐欺款項後,同日欲提領附表一編號54所示匯款金額,然因黃宇伶即時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通報後前揭人頭帳戶列為警示帳戶並經圈存黃宇伶匯款之款項,未能成功提領。

㈤乙○○、陳凱宥、江○鋒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一編號22至25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以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詐欺方式,致使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人頭帳戶後,陳凱宥再依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指示,交付人頭帳戶金融卡與乙○○、江○鋒,並指示乙○○騎乘機車搭載江○鋒至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提領地點,由江○鋒於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時間,持金融卡提領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詐欺款項後,乙○○、江○鋒復將上開提領之詐欺款項交付與陳凱宥,再由陳凱宥轉交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

㈥乙○○、陳凱宥、劉○瑋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一編號28、29、11(提領20,000元部分)、34-1、36、37、38、39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以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詐欺方式,致使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人頭帳戶後,陳凱宥再依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指示,交付人頭帳戶金融卡與乙○○、劉○瑋,並指示乙○○、劉○瑋提款,①劉○瑋於附表一編號28、29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一編號28、29所示詐欺款項,乙○○則在旁把風,嗣後乙○○、劉○瑋再將前開款項交付與陳凱宥,復由陳凱宥轉交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

②劉○瑋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乙○○至附表一編號11(提領20,000元部分)、34-1、36、37、38、39所示提領地點,由乙○○於附表一編號11(提領20,000元部分)、34-1、36、37、38、39所示時間,持金融卡提領附表一編號11(提領20,000元部分)、34-1、36、37、38、39所示詐欺款項後,乙○○、劉○瑋再將前開款項交付與陳凱宥,再由陳凱宥轉交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

㈦乙○○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一編號40、41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以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詐欺方式,致使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人頭帳戶後,乙○○再依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指示,持人頭帳戶金融卡於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詐欺款項後交付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

㈧陳凱宥、劉○瑋、江○鋒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陳凱宥指示江○鋒於111年8月28日11時26分許,前往臺中市○○區○里路000號「統一超商大里門市」領取高宜君(領取高宜君帳戶涉犯詐欺案件,業由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偵辦)自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綠洲門市」所寄交之渠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提款密碼,江○鋒復依陳凱宥指示,與劉○瑋一同於同日15時許,將上揭金融卡、提款密碼置於臺中市豐原區某公廁內,以丟包方式交回陳凱宥及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再向陳凱宥領取2000元之報酬;

復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一編號42、43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以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詐欺方式,致使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人頭帳戶後,陳凱宥再依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指示,持前揭人頭帳戶金融卡,於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詐欺款項後交付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

二、案經王郭晉豪、練濯瑞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楊佳蓉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李昀蓁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王瑜晴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林沐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張淳翔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洪慶晏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張馨雅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葉美燕、丁○○、林玉娟、林雅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李晨萱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呂承龍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朱振民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陳建成訴由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王曉萍、林敬凱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張芷榕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鄭郁青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李彩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阮夢貞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賴嘉嫻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劉怡君、謝宛倩、陳曉彤、王奕凱、陳怡姿、楊捷安、梁妤軒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柯文心訴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潘玟臻、張辰睿、陳秋微、蔡雅萍、許順峰、黃莉娟、楊淑雅、邱羽榛、黃宇伶、蕭進偉、何昱旻、王聖傑、鄭啓宏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後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事項:㈠本案被告乙○○、陳凱宥(以下逕以姓名稱之)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㈡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故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

至於共犯被告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之陳述,仍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990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乙○○、陳凱宥以外之人於警詢時之陳述,依前揭說明,於乙○○、陳凱宥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該部分之判決基礎。

二、證據名稱:㈠乙○○、陳凱宥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或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少年劉○瑋、江○鋒於警詢、偵查時之陳述、乙○○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乙○○(臉書暱稱Speed Speed)與江○鋒間之訊息對話、劉○瑋與江○鋒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扣案乙○○手機內聯絡人頁面擷圖、江○鋒手機內通訊軟體頁面擷圖、陳凱宥於111年9月9日,集結乙○○、劉○瑋、江○鋒入住「風緻汽車旅館」及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9樓之19、春天SPA旅館出入之監視器翻拍照片、春天SPA汽車旅館登記資料、陳凱宥登記住宿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六所示之證述、證據(乙○○、陳凱宥以外之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僅證明乙○○、陳凱宥所犯參與犯罪組織以外之其他犯行)。

㈢另112年度少連偵字第83號追加起訴書之犯罪事實雖記載係陳凱宥持劉○瑋交付之人頭帳戶金融卡提款後,將款項交與劉○瑋等語,但陳凱宥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自白此部分犯罪事實,實係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交付人頭帳戶金融卡給其,其提款後再將款項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並非由劉○瑋交付人頭帳戶金融卡及收水,劉○瑋不是其上手等語(見111金訴2318卷一第513頁),核與劉○瑋於警詢時之供述無違(見少連偵83卷第111至123頁),且與陳凱宥、劉○瑋於本案詐欺集團角色地位及分工情形較為相符,是此部分事實應更正如犯罪事實一、㈣所載;

另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6號追加起訴書之犯罪事實雖記載係陳凱宥係向江○鋒領取提領詐欺贓款所用之提款卡等語,但陳凱宥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自白此部分犯罪事實,實係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交付人頭帳戶金融卡給其,並非由江○鋒交付人頭帳戶金融卡給其等語(見111金訴2318卷二第271頁),核與江○鋒所供之分工情形較為吻合,且與陳凱宥、江○鋒於本案詐欺集團角色地位及分工情形較為相符,是此部分事實應更正如犯罪事實一、㈣所載,均附予說明。

三、論罪科刑:㈠本案被告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6日生效施行,修正後同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關於自白減輕其刑部分,增加歷次審理均須自白之限制,是修正後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上開規定。

又此次修法針對同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組織部分並未修正,且同條刪除之強制工作部分前業經宣告違憲失效,是修法僅就失效部分明文刪除,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7日生效施行,修正後同條例第16條第2項關於自白減輕其刑部分,增加偵查及歷次審理均須自白之限制,是修正後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上開規定。

另刑法第339條之4之規定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日起生效施行,係於第1項增列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規定,無關乎本件犯罪構成要件,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先予敘明。

㈡按刑罰責任之評價與法益之維護息息相關,對同一法益侵害為雙重評價,是過度評價;

對法益之侵害未予評價,則為評價不足,均為法之所禁。

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

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

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

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

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

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318號案件即犯罪事實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6部分,為乙○○、陳凱宥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所涉犯詐欺犯行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考,是本案犯行為其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經起訴犯罪組織,最先繫屬於法院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應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綜觀乙○○、陳凱宥所犯如犯罪事實一、㈠所示犯行,應以附表一編號4所示本案詐欺組織成員於111年9月2日起,對王瑜晴施以詐術,嗣王瑜晴於111年9月8日因受騙而匯款至人頭帳戶,由乙○○依陳凱宥指示提領詐欺贓款,認定為乙○○、陳凱宥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經起訴犯罪組織,最先繫屬於法院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

是乙○○、陳凱宥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自應與乙○○、陳凱宥就犯罪事實一、㈠之附表一編號4部分,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論以想像競合犯,分別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㈢又按詐欺取財罪係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其構成要件,是詐欺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應以他人已否為物之交付而定,倘行為人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即應成立詐欺取財既遂罪。

查附表一編號54所示告訴人黃宇伶所匯款款項均已匯入附表一編號54所示人頭帳戶,而置於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實力支配之下,即成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罪。

然因嗣後該人頭帳戶已列為警示帳戶,陳凱宥未及提領,是就附表一編號54部分,本案詐欺集團利用人頭帳戶受領詐欺犯罪所得,已著手於洗錢之行為,惟因上開原因而未成功提領,未能達到製造金流斷點、掩飾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結果,應屬洗錢未遂。

㈣核乙○○所為,其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就附表二各編號犯罪事實欄所示,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㈤核陳凱宥所為,其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就附表三各編號犯罪事實欄所示,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既遂(附表一編號54為未遂)罪。

公訴意旨認陳凱宥就附表一編號54部分所為已達洗錢既遂程度,依上開說明,尚有誤會,又因僅行為態樣之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㈥附表一編號1、2、3、5、7、9、10、12、14、15、18、20、23、26、27、28、34、38、43、46、47、49、55、57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有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施用詐術而多次匯款、轉帳,乃該集團成員以同一詐欺手法訛詐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致該告訴人或被害人於密接時間內多次匯款,其等施用詐術之方式及詐欺對象相同,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

又如附表一編號1、2、4、5、7、9、9-1、10、11、13、14、17、18、20、21、22、23、24、26、27、27-1、28、34、34-1、38、43、43-1、46、47、49、53、55、56、57、58、59提領時間欄所示,有就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款、轉帳款項,於密接時間、地點多次提領款項之行為者,均係基於提領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遭騙所匯款項之單一目的所為之數個舉動,因其侵害之法益同一,且數行為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進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將前揭多次施用詐術及提領之行為均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屬接續犯而各為包括之一罪。

㈦乙○○、陳凱宥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如附表一編號1、2(及2-2)、4、5、6、7、9、10、11(提領4,000元部分)、17至21部分所示;

陳凱宥、劉○瑋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如附表一編號2-1、3、8所示;

陳凱宥、江○鋒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如附表一編號9-1、12、30、31、32、33、34、35所示;

陳凱宥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如附表一編號13、14、15(及15-1)、16、26(及26-1)、27(及27-1)、43-1、44、45至60所示;

乙○○、陳凱宥、江○鋒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如附表一編號22至25所示;

乙○○、陳凱宥、劉○瑋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如附表一編號28、29、11(提領20,000元部分)、34-1、36、37、38、39所示;

乙○○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如附表一編號40、41所示;

陳凱宥、劉○瑋、江○鋒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如附表一編號42、43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既遂(或未遂)犯行,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分工合作、互相利用他人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分別應論以共同正犯。

㈧乙○○就附表二各編號「犯罪事實」欄所示;

陳凱宥就附表三各編號「犯罪事實」欄所示,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既遂(或未遂)罪,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㈨再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

查乙○○就附表二各編號「犯罪事實」欄所示27次;

陳凱宥就附表三各編號「犯罪事實」欄所示58次之加重詐欺犯行間,被害人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㈩檢察官以112年度少連偵字第92號、112年度偵字第14262號(僅陳凱宥部分)、112年度偵字第15888號移送併辦部分,因分別與本案起訴或追加起訴為同一被害人遭詐騙之犯罪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究,惟112年度偵字第1426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由陳凱宥指示乙○○持曾唯禎帳戶提款卡提款部分」,應係陳凱宥持前揭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是此部分併辦意旨容有誤會。

另112年度偵字第1426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認為乙○○對告訴人葉美燕涉犯詐欺等犯行部分,因公訴檢察官業已補充說明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58號起訴書部分(即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318號案件)所載乙○○提領遭詐欺款項之被害人數共計有8人,即王慈恩、楊佳蓉、王瑜晴、朱振民、林沐蓉、張馨雅、吳怡芳、張淳翔,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蒞字第12302號補充理由書附卷可稽,是本案起訴範圍不包含112年度偵字第14262號移送併辦意旨所指乙○○提領告訴人葉美燕遭詐欺款項部分,檢察官就此部分自無從併辦,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且告訴人葉美燕遭詐款項係由陳凱宥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業經本院認定如前,附予說明。

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加重其刑,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同法所稱少年,係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該法第2條定有明文。

再同法所謂「成年人」,依1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112年1月1日施行前之民法第12條「滿20歲為成年」規定,應指行為時係年滿20歲之人。

少年劉○瑋、江○鋒分別為94年10月、95年12月生,於案發時屬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而乙○○為93年5月生,於本案案發時未滿20歲,有劉○瑋、江○鋒、乙○○之戶籍資料在卷為憑(見少連偵458卷一第113頁、第199頁,111金訴2318卷一第17頁),是乙○○於案發時之年紀即與當時之「成年人」要件不符,當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之餘地,追加起訴意旨有認乙○○與劉○瑋或江○鋒共同犯罪部分應適用前揭規定,容有誤會。

另陳凱宥為91年4月生,有其戶籍資料附卷可考(見111金訴2318卷一第19頁),於本案行為時為已滿20歲之成年人,不受前揭民法第12條規定修正影響,惟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係以成年之行為人所教唆、幫助、利用、共同犯罪者或其犯罪被害者之年齡,作為加重刑罰之要件,雖不以行為人明知(即確定故意)該人的年齡為必要,但至少仍須存有不確定故意,亦即預見所教唆、幫助、利用、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之人,係為兒童或少年,而不違背其本意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562號、第1569號、第3559號判決意旨參照)。

陳凱宥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案發時我覺得劉○瑋、江○鋒看起來是成年人。

劉○瑋、江○鋒是我朋友的朋友,我朋友是成年人。

我是到劉○瑋生日那天才知道他是未成年,他滿18歲時有跟我講。

江○鋒我就不知道,我跟他很少講話。

上次開庭我有說劉○瑋在案發時有說他未成年,不能登記住宿,所以是我出面登記,後來又說他已經成年了,之前是跟我開玩笑,因為他怕用他的名字登記會被警察追尋,所以要用我的名字登記等語(見111金訴2318卷二第512頁),然衡以陳凱宥於111年10月13日警詢時供稱:(警問:是何人要求你來登記住宿?為何要你登記而不是其他人?)劉○瑋。

因為劉○瑋未成年,業者不讓他登記等語(見少連偵458卷四第232頁),復於112年1月12日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案發時,劉○瑋劉有說他未成年,不能登記住宿,所以是我出面登記等語(見111金訴2318卷一第76頁),足認陳凱宥於本案犯行時即知劉○瑋案發時係未成年人,但參陳凱宥於警詢時供稱:我與乙○○、劉○瑋、江○鋒為朋友,認識不到3個月等語(見偵13205卷第43頁),尚無法認為陳凱宥與劉○瑋、江○鋒為熟識友人,復依案發時即修正前民法第12條規定「滿20歲為成年」,陳凱宥是否知悉劉○瑋係未滿18歲之少年,抑或誤以為劉○瑋是18歲以上未滿20歲之人,即非無疑,則陳凱宥可否逕由外觀、身型得悉劉○瑋、江○鋒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尚屬有疑,復依卷內現有事證,尚不足證明陳凱宥於案發時已知悉或可得而知劉○瑋、江○鋒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揆諸前開判決意旨,自難逕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檢察官認應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尚有誤會。

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犯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再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

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

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

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乙○○、陳凱宥就其等所涉一般洗錢、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已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要件,故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一併衡酌上開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爰審酌乙○○、陳凱宥正值青壯,竟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為圖獲取不法利益,參與詐欺集團而與他人分工遂行犯罪,以上開方式詐欺被害人,顯示其等法治觀念有所偏差,所為殊值非難;

惟考量被告二人犯後坦承犯行(就一般洗錢、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各符合自白減刑規定),並審酌乙○○、陳凱宥與部分告訴人、被害人間成立調解(乙○○分別與林沐蓉、張馨雅、吳怡芳、王曉萍、鄭郁青、李彩鳳、王瑜晴、王奕凱、江承津、王慈恩成立調解;

陳凱宥分別與陳建成、呂承龍、葉美燕、李彩鳳、吳怡芳、鄭啓宏、王奕凱、陳曉彤、劉曉柔、許雅茹、楊淑雅、林沐蓉、王慈恩),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稽,及其等就調解約定之履行情形,乙○○目前給付兩期調解金給李彩鳳,陳凱宥則未實際給付任何賠償等情,有乙○○、陳凱宥、到庭告訴人、被害人於本院審理時之陳述可參,及電話紀錄表在卷為憑;

又參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於本案詐欺集團之角色地位及分工情形;

及量以被告二人於本案前無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兼衡乙○○、陳凱宥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111金訴2318卷二第368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三各編號所示之刑。

並衡酌乙○○、陳凱宥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益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㈠犯罪所得部分: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

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

而共同正犯各人實際上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733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①乙○○部分:查乙○○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其加入本案詐欺集團,1日可獲得2000至3000元報酬等語(見111金訴2318卷二第36頁),基於罪疑唯輕、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以日薪2000元計算,而認乙○○於本案所涉犯行之111年9月3日、111年9月8日、111年9月12日、111年9月13日、111年9月20日、111年9月21日,其取得且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為12,000元(計算式:6日×2,000元=12,000元)。

再考量乙○○與李彩鳳達成調解,其已實際給付李彩鳳6,000元(2期調解金),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電話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此部分犯罪所得已實際返還被害人,是此部分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從而,自前開報酬12,000元中扣除上開已實際賠償之6,000元後,乙○○仍保有犯罪所得6,000元,雖未扣案,但為貫徹任何人皆不能保有犯罪所得之立法原則,本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對乙○○之犯罪所得6,000元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陳凱宥部分:陳凱宥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其加入本案詐欺集團,1日可獲得5000元報酬等語(見111金訴2318卷一第512頁),基於罪疑唯輕、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而認陳凱宥於本案所涉犯行之111年8月27日、111年8月28日、111年9月3日、111年9月8日、111年9月12日、111年9月13日、111年9月14日、111年9月20日、111年9月21日、111年9月23日,其取得且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為50,000元(計算式:10日×5,000元=50,000元)。

另陳凱宥就附表一編號44部分提領之10,000元,為其自行花用完畢,據其供承明確(見少連偵36卷第73頁、第252頁),是此部分亦屬陳凱宥之犯罪所得,綜上,其犯罪所得共60,000元(計算式:50,000元+10,000元=60,000元)。

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但為貫徹任何人皆不能保有犯罪所得之立法原則,本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對其上揭犯罪所得均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是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

乙○○、陳凱宥就本案犯行,除前開獲取之報酬外,其餘款項均層轉其他成員以上繳該詐欺集團,如前說明,而非屬乙○○、陳凱宥所有或在其等實際掌控中,且卷內亦無充分證據足認其等仍實際掌控此部分洗錢行為標的,故本院尚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上開乙○○、陳凱宥之洗錢行為標的諭知沒收。

㈡供犯罪所用之物部分: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為乙○○所有,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物為陳凱宥所有,乙○○雖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辯稱:我是用陳凱宥發的工具機跟詐騙集團的人聯絡,前揭扣案手機內查得我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係因通訊軟體有帳號同步的功能,所以使用工作機的對話也會出現在前揭扣案手機;

陳凱宥給我工具機,但陳凱宥於我們開始被警察聯絡時,他就收回去了等語(見111金訴2318卷二第37頁、卷一第65頁);

陳凱宥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辯稱:扣案的iPHONE手機不是本案犯行使用,我有兩支手機,兩支都是iPH0NE XR,1支女朋友送的,1支我自己買的,因為前1支拿去送修,然後才買扣案的手機來用,後改稱女朋友送的是扣案手機,我買的手機丟掉了,因為壞掉了。

我是用丟掉的手機作案,因為我已經沒有要作案所以就把手機丟掉等語(見111金訴2318卷一第512至513頁)。

但觀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手機,均為111年10月12日時分別自乙○○、陳凱宥處查扣,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為憑(見少連偵458卷一第263-269頁、第271頁,少連偵458卷四第359至362頁、第363頁),而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乙○○持用手機內所示聯絡人資料(見少連偵458卷二第151頁)仍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陳凱宥(暱稱薩死給,見111金訴2318卷一第76頁)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並有乙○○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少連偵458卷二第151至177頁),此為乙○○所自承(見111金訴2318卷二第36至37頁),且於9月23日、9月30日、10月10日、該手機經查扣前幾日(對話紀錄時間顯示「昨天」)尚有對話紀錄(見少連偵458卷二第163頁、第169頁、第171頁、第175頁),且乙○○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所示「我想問你1、2、3線流程」等語,顯與詐騙犯行相關(見少連偵458卷二第177頁),足認該手機屬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乙○○空言辯稱工作機業經收回,顯與事證不符,不足採信。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陳凱宥持用手機內仍有人頭帳戶之金融卡照片、陳凱宥使用與本案詐欺集團連絡之通訊軟體帳號、聯絡人頁面(見少連偵458卷四第380至383頁),陳凱宥供承上揭金融卡照片是其在做提領時,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發給其的照片等語(見少連偵458卷四第407至409頁),並可見陳凱宥於111年9月30日仍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乙○○(暱稱茶裏王老六,見111金訴2318卷一第65頁)聯繫之紀錄(見少連偵458卷四第382頁),足徵該手機經查扣前未久,陳凱宥仍持之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聯絡使用,堪認該手機屬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衡陳凱宥前稱其是以本案詐欺集團發的工作機作案,工作機已交還集團成員等語(見111金訴2318卷一第75至76頁),嗣改以前詞置辯,顯然前後矛盾,陳凱宥所辯僅為狡辯之詞,無可採信。

基上,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物分別為乙○○、陳凱宥實施本案犯行時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聯絡使用,屬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於乙○○、陳凱宥之部分宣告沒收。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認乙○○、陳凱宥分別涉有如附表五所示之加重詐欺、洗錢犯行並予追加起訴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

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

又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均屬之。

再訴訟上所謂之一事不再理,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蓋依審判不可分之效力,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存有一罪關係之全部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本應併予審判,是以即便檢察官前僅針對應論屬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之同一案件部分事實加以起訴,先繫屬法院既仍應審究犯罪事實之全部,縱檢察官再行起訴者未為前起訴事實於形式上所論及,後繫屬法院亦非可更為實體上之裁判。

次按倘係案件應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判決(含一部事實不另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之情形)時,因屬訴訟條件欠缺之程序判決,與被告已為之有罪陳述,並無衝突,且與犯罪事實之認定無關,而與簡式審判僅在放寬證據法則並簡化證據調查程序,並非免除法院認事用法職責,亦無扞格,更符合簡式審判程序為求訴訟經濟、減少被告訟累之立法意旨,此時法院既係於尊重當事人之程序參與權後,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如檢察官於訴訟程序之進行中,未曾異議,而無公訴權受侵害之疑慮時,縱使法院並未行通常審判程序,以避免訴訟勞費,仍屬事實審法院程序轉換職權之適法行使,不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附表五各編號「重複起訴內容」欄所示部分,前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追加起訴,如附表五各編號「前業經提起公訴或追加起訴之內容」欄所示。

㈡附表五編號所示4部分,「重複起訴內容」與原起訴被害人及所匯款項均相同;

附表五編號1、2、3、5所示部分,「重複起訴內容」與原起訴或追加起訴之被害人亦同,「重複起訴內容」與雖有增列原起訴或追加起訴書未列舉之款項,惟均係被告與同一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告訴人及一般洗錢之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內,詐騙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入指定帳戶內,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

或就同一被害人所匯款項,於密接時間、地點多次提領款項之行為,亦係基於提領同一被害人遭騙所匯款項之單一目的所為之數個舉動,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其前後行為間自應論以接續犯之一行為,屬實質上一罪之同一案件,而為前開已經起訴或追加起訴部分效力所及,是附表五各編號「重複起訴內容」欄所示另行對乙○○或陳凱宥追加起訴部分,核屬重複起訴,故檢察官就此部分犯罪事實追加起訴,顯係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上開說明,自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提起公訴、追加起訴、移送併辦,檢察官楊仕正追加起訴、移送併辦,檢察官殷節、陳東泰追加起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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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之帳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王慈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8日以電話聯絡王慈恩,佯稱有買家在拍賣網站無法下單購買王慈恩所販售之商品,並假冒該拍賣網站之客服人員及中華郵政客服人員向王慈恩訛稱需匯款與該拍賣網站簽訂金流保障云云,致王慈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8日16時14分 張中奇之第一銀帳戶000-00000000000 49,975元 乙○○ 111年9月8日16時18分 第一銀行台臺中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30,000元 111金訴2318 111年9月8日16時19分 20,000元 111年9月8日16時21分 49,985元 111年9月8日16時24分 30,000元 111年9月8日16時25分 20,000元 2 楊佳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8日以電話聯絡楊佳蓉,假冒網拍業務並佯稱楊佳蓉在網站點選到高級會員,須至金融機構取消云云,再假冒中華郵政人員指示楊佳蓉操作ATM,致楊佳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8日16時24分 蔡政達之永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28,099 乙○○ 111年9月8日16時32分 臺灣銀行-臺中分行(臺中市○區○○路 ○段000號) 20,000元 111年9月8日16時33分 8,000元 3 李昀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8日以電話聯絡李昀蓁,假冒臉書社團賣場人員並佯稱Facebook的Minscvip社團因遭駭客入侵,致李昀蓁之前於該社團所訂購商品之數量有誤云云,又假冒台新銀行建北分行之客服人員聯絡李昀蓁,指示李昀蓁操作ATM以解除分期付款,致李昀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8日16時32分 29,924元 劉○瑋 111年9月8日16時40分 合庫商銀臺中分行(臺中市○區○○路0 段0號) 20,000元 111年9月8日16時34分 25,324元 2-1 楊佳蓉 同編號2 111年9月8日16時35分 29,985元 111年9月8日16時41分 20,000元 4 王瑜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日假冒「旋轉拍賣網站」之客服人員聯絡王瑜晴,佯稱王瑜晴因未開通金流服務而無法拍賣商品云云,再假冒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絡王瑜晴,指示王瑜晴操作網路銀行,致王瑜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8日18時4分 蔡政達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30,039元 乙○○ 111年9月8日18時24分 全家超商臺中建民店(臺中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111年9月8日18時25分 10,000元 5 朱振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7日假冒涼鞋廠商之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絡朱振民,佯稱因資料遭駭客入侵,希望以新臺幣1,000元賠償朱振民云云,又假冒第一銀行之行員聯絡朱振民,並訛稱為保護其存款安全需將朱振民帳戶中之存款轉到其他帳戶云云,致朱振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8日18時24分 29,988元 111年9月8日18時43分 臺中臺中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 60,000元、 60,000元 111金訴2318、111少連偵92(移送併辦) 111年9月8日18時29分 75,020元 6 葉美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8日16時4分假冒電商業者,以電話聯絡葉美蓮,先對葉美蓮佯稱其於FACEBOOK購買藕粉發生設定錯誤云云,又假冒電商業者客服人員聯絡葉美蓮,指示葉美蓮操作ATM、網路轉帳以解除錯誤設定,致葉美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8日18時29分 14,985元 112金訴662、112偵15888(移送併辦) 7 林沐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8日假冒旋轉拍賣官方客服聯絡林沐蓉,佯稱林沐蓉未通過金流協議云云,又假冒中華郵政之專員要求林沐蓉匯款以證明其為本人云云,致林沐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8日16時31分 李柏蓉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49,985元 乙○○ 111年9月8日16時39分 臺灣人壽台中分公司(臺中市○區○○路00號1樓) 60,000元 111金訴2318 111年9月8日16時35分 49,986元 111年9月8日16時40分 40,000元 2-2 楊佳蓉 同編號2 111年9月8日16時37分 29,985元 111年9月8日16時41分 30,000元 8 王郭晉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8日假冒旋轉拍賣網站之買家聯絡王郭晉豪,佯稱其交易失敗云云,要求王郭晉豪聯絡該網站之客服,又假冒該網站之客服及彰化銀行之客服聯絡王郭晉豪要求其簽署協議,並指示王郭晉豪操作網路銀行,致王郭晉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8日21時32分 李侑城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30,987元 劉○瑋 111年9月8日21時50分 臺中中正路郵局(臺中市○ 區○○○道○ 段000號) 31,000元 111金訴2318 9 張馨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3日假冒旋轉拍賣網站之買家聯絡張馨雅,佯稱張馨雅之帳號未即時更新導致部分交易失敗云云,又假冒該網站之客服及彰化銀行客服聯絡張馨雅,要求張馨雅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致張馨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13日20時13分 洪琳之陽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36,987元 乙○○ 111年9月13日20時19分 陽信銀行向上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30,000元 111金訴2318 111年9月13日20時21分 7,000元 10 吳怡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3日以電話聯絡吳怡芳,向吳怡芳訛稱須解除錯誤設定,致吳怡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13日20時28分 19,985元 111年9月13日20時31分 19,000元 111金訴2318 111年9月13日20時31分 29,985元 111年9月13日20時33分 30,000元 11 張淳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3日假冒網路店家員工以電話聯絡張淳翔,佯稱他人盜用張淳翔之名義訂購一批衣服云云,又假冒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之員工聯絡張淳翔,指示張淳翔將存款匯入其他分行以防止金融卡被鎖云云,致張淳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13日20時38分 23,054元 111年9月13日20時47分 OK臺中大益門市(臺中市○區○ ○○路○段000號) 4,000元 111金訴2318 劉○瑋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乙○○,由乙○○持金融卡為右列提款。
111年9月13日20時43分 統一超商惠宇門市(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20,000元 此部分事實為111金訴2318(即附表一編號11)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判 12 洪慶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4日假冒「鞋全家福」之客服以電話聯絡洪慶晏,佯稱洪慶晏之帳號變成尊榮會員,可能因此被扣款新臺幣12,000元云云,又假冒中國信託銀行之員工聯絡洪慶晏,訛稱需要處理該問題並指示洪慶晏匯款云云,致洪慶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13日23時49分 洪琳之陽信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0,228元 江○鋒 111年9月14日0時1分 統一超商忠福門市(臺中市○區○○○路000號) 18,000元 111金訴2318 111年9月13日23時51分 8,127元 9-1 張馨雅 同編號9 111年9月14日0時9分 39,987元 111年9月14日0時14分 兆豐商銀南臺中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20,000元 111年9月14日0時15分 20,000元 13 練濯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2日假冒中國信託之業務員聯絡練濯瑞,佯稱練濯瑞之前購買之款項條碼送錯但已領取,要幫助練濯瑞取消云云,致練濯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23日16時12分 廖政誼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99,985元 陳凱宥 111年9月23日16時31分 臺中公園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號) 60,000元 111金訴2318 111年9月23日16時32分 40,000元 14 葉美燕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2日聯絡葉美燕,佯稱因疏忽而將葉美燕轉成天和鮮物的經銷商,如欲註銷經銷商則需另辦登記撤銷手續云云,又以LINE暱稱「楊佳琦」聯絡葉美燕,指示葉美燕操作網路銀行匯款,致葉美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23日16時3分 曾唯禎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25,128元 陳凱宥 111年9月23日16時12分 國立台中教育大學(臺中市○區○○路000號) 25,000元 111金訴2318、112偵14262(移送併辦) 111年9月23日16時25分 29,998元 111年9月23日16時35分 臺中公園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號) 20,000元 111金訴2318、112偵14262(移送併辦) 111年9月23日16時35分 10,000元 15 李晨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3日假冒「旋轉拍賣」之客服人員連絡李晨萱,要求李晨萱簽下申請金流條款,又假冒第一銀行之客服人員聯絡李晨萱,向其訛稱因未簽署金流服務協議導致訂單禁售凍結云云,致李晨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23日17時18分 30,985元 陳凱宥 111年9月23日17時33分 臺灣銀行-臺中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70,000元 111金訴2318 111年9月23日17時20分 4,123元 16 呂承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3日假冒「鞋全家福」之人員聯絡呂承龍,佯稱因員工疏失將呂承龍設定為經銷商,將導致重複扣款,要協助呂承龍取消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彰化銀行之客服人員聯絡呂承龍誆稱要協助其解除錯誤之設定云云,並指示呂承龍匯款,致呂承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23日17時21分 33,013元 15-1 李晨萱 同編號15 111年9月23日17時21分 1,985元 17 陳建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3日以電話聯絡陳建成,佯稱因操作人員登記錯誤而將陳建成設定為鞋全家福之經銷商導致須購買10雙鞋子云云,又假冒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之客服人員聯絡陳建成,訛稱需操作ATM避免重複扣款云云,致陳建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3日16時35分 張荷椸中華郵 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29,985元 乙○○ 111年9月3日16時39分 大里永隆郵局(臺中市○○區○○○街00號) 20,000元 112金訴73 111年9月3日16時40分 10,000元 18 王曉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3日以旋轉拍賣之客服人員名義聯絡王曉萍,佯稱因需要金流保障而要求王曉萍提供姓名、電話、銀行帳號名稱及銀行客服電話云云,又假冒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聯絡王曉萍,向王曉萍訛稱有交易異常云云,而要求王曉萍按其指示匯款,致王曉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3日16時36分 49,988元 111年9月3日16時48分 大里永隆郵局(臺中市○○區○○○街00號) 60,000元 111年9月3日16時39分 49,987元 111年9月3日16時51分 39,000元 19 張芷榕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3日假冒台新銀行之客服人員、旋轉拍賣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絡張芷榕,詢問張芷榕是否有申請開通旋轉拍賣之金流服務,並要求張芷榕匯款云云,致張芷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3日17時8分 張荷椸中華郵 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21,123元 乙○○ 111年9月3日17時14分 大里永隆郵局(臺中市○○區○○○街00號) 21,000元 112金訴73 20 林信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3日假冒博客來之客服人員及花旗銀行之客服人員聯絡林信宏,佯稱其需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致林信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3日17時28分 張荷椸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00,000元 乙○○ 111年9月3日17時39分 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20,005元 112金訴73 111年9月3日17時29分 6,123元 111年9月3日17時41分 20,005元 111年9月3日17時30分 1,000元 111年9月3日17時42分 20,005元 111年9月3日17時43分 20,005元 111年9月3日17時44分 20,005元 111年9月3日17時45分 7,005元 21 鄭郁青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3日以電話聯絡鄭郁青,佯稱需匯款取消網路課程購買交易云云,致鄭郁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3日18時11分 張荷椸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39,989元 乙○○ 111年9月3日18時16分 萊爾富永隆店(臺中市○○區○○路00號) 20,005元 112金訴73 111年9月3日18時17分 20,005元 22 林旻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1日16時45分許以電話聯絡林旻樺,並假冒生活市集之客服人員、玉山銀行之客服人員,向林旻樺佯稱有連續扣款之問題云云,致林旻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21日18時39分 斐明珠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989元(不含手續費) 乙○○騎機車搭載江○鋒,由江○鋒持金融卡為右列提款。
111年9月21日18時43分 中華郵政-太平郵局(臺中市○○區○○○路00號) 60,000元 112金訴388 111年9月21日18時44分 53,000元 23 許碧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1日17時9分許以電話聯絡許碧升,並假冒中科大飯店人員、玉山銀行人員向許碧升佯稱因之前操作失誤,將許碧升設定為團客,且將扣除10日房費云云,致許碧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21日18時15分 徐巧欣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9,989元 乙○○騎機車搭載江○鋒,由江○鋒持金融卡為右列提款。
111年9月21日18時19分 中華郵政-永豐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111年9月21日18時19分 20,000元 111年9月21日18時17分 49,989元 111年9月21日18時20分 20,000元 111年9月21日18時21分 20,000元 111年9月21日18時21分 20,000元 24 林敬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2日18時17分許以電話聯絡林敬凱,並假冒中科大飯店人員,向林敬凱佯稱云云有多訂10間房,又假冒玉山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林敬凱操作網路銀行,致林敬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21日18時47分 徐巧欣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123元 乙○○騎機車搭載江○鋒,由江○鋒持金融卡為右列提款。
111年9月21日18時50分 統一超商-樂樂店(臺中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111年9月21日18時51分 10,000元 25 李彩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2日17時15分以電話聯絡李彩鳳,並假冒中科大飯店之服務員向李彩鳳佯稱因電腦錯誤而訂購十間房間云云,又假冒國泰世華銀行之專員指示李彩鳳操作ATM,致李彩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21日18時48分 徐巧欣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5元 乙○○騎機車搭載江○鋒,由江○鋒持金融卡為右列提款。
111年9月21日18時57分 OK超商-太平中平店(臺中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26 劉曉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7日16時許以電話聯絡劉曉柔,假冒以琳書坊之人員並向劉曉柔佯稱因公司人員作業疏失將其資料設為批發商云云,又假冒富邦銀行之客服人員聯絡劉曉柔,指示其操作ATM以解除錯誤設定,致劉曉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8月27日16時56分 林致廷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8元 陳凱宥 111年8月27日17時7分 統一超商潭富店(臺中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112金訴488 111年8月27日17時8分 20,000元 27 賴姵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7日15時4分許以電話聯絡賴姵彣,並假冒不二糕點之商家、富邦銀行之人員向其佯稱因系統出問題,將賴姵彣訂單設定為批發商云云,指示賴姵彣匯款以解除錯誤設定,致賴姵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8月27日16時56分 30,000元 111年8月27日17時9分 20,000元 28 林玉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8日19時許,假冒上海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絡林玉娟,並向林玉娟佯稱因銀行資料遭駭客入侵,導致林玉娟於網路生活市集設定50筆訂單,須按其指示操作解除錯誤云云,致林玉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8日20時23分 李侑城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887元 劉○瑋(乙○○在旁把風) 111年9月8日20時54分、20時55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何厝郵局) 60,000元、 59,000元 112金訴926 111年9月8日20時28分 29,987元 111年9月8日20時31分 29,985元 29 林雅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8日20時13分,假冒拍賣網站之賣家透過LINE聯絡林雅玲,佯稱無法結帳云云,又假冒國泰世華銀行之客服人員聯絡林雅玲,並指引林雅玲使用網路銀行匯款,致林雅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8日20時34分 29,123元 30 劉怡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2日17時30分,假冒旋轉拍賣之買家透過網路交易平台聯絡劉怡君,並對劉怡君佯稱其所欲購買之商品無法下單云云,又假冒旋轉拍賣之客服人員及台新銀行之客服人員聯絡劉怡君,指引劉怡君匯款以解除錯誤,致劉怡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12日17時56分 林媚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89元 江○鋒 111年9月12日18時1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惠中分行) 11,000元 112金訴926 31 謝宛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2日16時31分,假冒旋轉拍賣之買家、客服透過LINE聯絡謝宛倩,並向謝宛倩佯稱其欲購買商品惟旋轉拍賣網站之系統異常云云,致謝宛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12日18時28分 29,987元 111年9月12日18時33分 30,000元 112金訴926 32 陳曉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2日18時23分,假冒玉山銀行專員以電話聯絡陳曉彤,並對陳曉彤佯稱其尚未簽署APP三大協議,需打開玉山銀行網路銀行進行相關操作云云,致陳曉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12日18時36分 24,123元 111年9月12日18時41分 24,000元 112金訴926 33 葉東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2日,假冒生活市集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絡葉東璟,並向葉東璟佯稱因公司遭駭客入侵,導致客戶之帳戶遭設定連續扣款20次,需葉東璟協助解除錯誤云云,又假冒國泰世華客服人員聯絡葉東璟,並指示葉東璟匯款,致葉東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12日18時41分 7,070元 111年9月12日18時44分 7,000元 112金訴926 34 王奕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0日18時53分,假冒誠品書局客服人員聯絡王奕凱,並向王奕凱佯稱因操作錯誤,導致扣除王奕凱銀行存款,需要王奕凱操作ATM解除錯誤云云,又假冒中華郵政之客服人員聯絡王奕凱,指示王奕凱操作ATM及網路銀行以解除扣款,致王奕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20日21時28分 黃絲筠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 49,987元 江○鋒 111年9月20日21時32分、21時32分、21時34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東興路郵局) 40000元、 10000元、 9,000元 112金訴926 111年9月20日21時31分 20,000元 111年9月20日22時18分 32,001元 111年9月20日22時48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金南屯門市) 10,000元 112金訴926 111年9月20日22時22分、22時23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南屯郵局) 60,000元、 2,000元 35 陳怡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9日21時59分,以暱稱「陳專員」以電話聯絡陳怡姿,並向陳怡姿佯稱其在鞋全家福網路賣場購物有訂單錯誤情形云云,致陳怡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20日22時15分 29,985元 36 江承津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0日,假冒生活市集電商業者聯絡江承津,並對江承津佯稱有錯誤設定之情形云云,又先後假冒銀行或中華郵政之客服人員指示江承津操作ATM以解除錯誤,致江承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20日20時26分 黃絲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24,988元 劉○瑋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乙○○,由乙○○持金融卡為右列提款。
111年9月20日20時30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惠馨門市) 25,000元 112金訴926 37 王銓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0日17時58分,假冒誠品書店之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絡王銓瑋,並對王銓瑋佯稱因作業人員出錯,將王銓瑋下訂25本書云云,又假冒國泰世華銀行之客服人員聯絡王銓瑋,指示王銓瑋操作ATM以解除錯誤,致王銓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20日20時34分 11,123元 111年9月20日20時43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墩南門市) 35,000元 112金訴926 34-1 王奕凱 同編號34 111年9月20日20時37分 24,123元 111年9月20日20時55分 29,986元 111年9月20日21時整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大進門市) 30,000元 111年9月20日21時15分 18,000元 111年9月20日21時22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向上門市) 18,000元 38 楊捷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0日,假冒旋轉拍賣網站之買家聯絡楊捷安,並向楊捷安佯稱其無法匯款給楊捷安云云,又假冒旋轉拍賣之客服人員、國泰銀行人員聯絡楊捷安,指示楊捷安匯款以解除交易異常云云,致楊捷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20日21時18分 許羽昕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9,989元 劉○瑋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乙○○,由乙○○持金融卡為右列提款。
111年9月20日21時35分、21時36分 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黎明郵局) 60,000元、 40,000元 112金訴926 111年9月20日21時28分 49,989元 111年9月20日22時12分 29,985元 111年9月20日22時21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東興路郵局) 30,000元 39 梁妤軒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0日20時,假冒旋轉拍賣網站之買家聯絡梁妤軒,佯稱其無法下單購買商品云云,後又假冒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聯絡梁妤軒,並指示梁妤軒匯款以解除交易異常云云,致梁妤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20日22時27分 19,985元 111年9月20日22時33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豐富門市) 19,000元 112金訴926 40 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2日,假冒營養師輕食網路賣場之人員以電話聯絡丙○○,並向丙○○佯稱因其官網遭駭客入侵,導致產生錯誤訂單,需丙○○前往ATM操作解除付款設定才能避免被扣款云云,又假冒滙豐銀行行員聯絡丙○○,並指示其操作ATM匯款,致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12日19時25分 吳悅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5元 乙○○ 111年9月12日19時29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台中新福樂店) 29,000元 112金訴997 41 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2日18時49分,假冒營養師輕食之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絡丁○○,並向丁○○佯稱因人員輸入錯誤,導致丁○○所購買之數量有誤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聯絡丁○○,並指示丁○○操作網路銀行匯款以解除錯誤,致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12日19時34分 38,017元 111年9月12日19時41分 38,000元 112金訴997 42 阮夢貞 詐欺集團於111年8月28日16時許,假冒鞋全家福員工、銀行客服人員對阮夢貞佯稱之前付款之信用卡異常,須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致阮夢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8月28日17時2分 高宜君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5,981元 陳凱宥 111年8月28日17時43分、17時46分 臺中市○○區○村路000號(豐原鐮村郵局) 60,000元、 36,000元 112金訴1165 43 賴嘉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8日某時許,假冒網路商店、銀行之客服人員,向曾經由網路購物之賴嘉嫻佯稱交易內容有誤,需轉帳解除云云,致賴嘉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8月28日16時50分 50,000元 (含手續費15元) 111年8月28日17時56分 50,000元 (含手續費15元) 111年8月28日18時1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豐原翁子郵局) 50,000元 44 柯文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3日16時許,假冒旋轉拍賣之用戶私訊柯文心,並向柯文心佯稱其未通過旋轉拍賣的金流服務協定云云,又假冒旋轉拍賣之客服人員、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聯絡柯文心,誆稱要協助柯文心完成金流服務協定云云,並指示柯文心操作網路銀行,致柯文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9月23日17時1分 曾唯禎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999元 陳凱宥 111年9月23日17時13分 臺中市○區○○街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一中一門市) 10,000元 112金訴1251 45 許雅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7日15時43分許,佯以「博客來書城」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許雅茹,並佯稱因網站遭駭客入侵,把許雅茹設定為鉑金會員,會扣年費,須操作ATM解除設定云云,致使許雅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8月27日16時2分 羅佳宜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2,981元 陳凱宥 111年8月27日16時35分、16時37分 臺中市○○區○村路000號(豐原鐮村郵局) 60,000元、 57,000元 112金訴1593 27-1 賴姵彣 同編號27 111年8月27日16時25分 49,999元 此部分事實為112金訴488(即附表一編號27)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判 111年8月27日16時30分 11,028元 46 潘玟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7日15時許,佯以某網路賣家撥打電話予潘玟臻並佯稱因付款錯誤,須操作ATM解除設定云云,致使潘玟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8月27日16時30分 13,087元 112金訴1593 111年8月27日16時40分 2,087元 111年8月27日17時45分 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茂陽門市) 14,000元 112金訴1593 47 張辰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7日16時22分許,佯以「喜樂時代影城」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張辰睿並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將其設定為付費之高級會員,信用卡會自動扣款,須操作ATM解除設定云云,致使張辰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8月27日17時11分 12,462元 111年8月27日17時47分 3,546元 111年8月27日18時5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國稅局豐原分局) 4,000元 112金訴1593 48 陳秋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7日15時4分許,佯以「鞋全家福」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秋微並佯稱:因員工操作錯誤,將交易設定為圑購10雙鞋,須操作ATM解除設定云云,致使陳秋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8月27日17時20分 吳茉莉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9,039元 陳凱宥 111年8月27日17時34分、17時35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豐原南陽郵局) 60,000元、 9,000元 112金訴1593 49 蔡雅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7日16時39分許,佯以「鞋全家福」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蔡雅萍並佯稱:因員工操作錯誤,多了一筆新臺幣8000餘元之訂單,須操作ATM解除設定云云,致使蔡雅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8月27日17時26分 9,988元 111年8月27日17時27分 9,988元 111年8月27日17時29分 9,988元 111年8月27日18時5分 49,986元 111年8月27日18時13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南陽國小左側大門ATM) 30,000元 112金訴1593 50 許順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7日15時43分許,佯以「鞋全家福」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許順峰並佯稱:因員工操作錯誤,將交易設定為團購10雙鞋,須操作ATM解除設定云云,致使許順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8月27日18時7分 29,985元 111年8月27日18時20分 49,000元 112金訴1593 51 黃莉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7日16時29分許,佯以「鞋全家福」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黃莉娟並佯稱因員工操作錯誤,把其設定為高級會員,會每月扣款,須操作ATM解除設定云云,致使黃莉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8月27日17時12分 林致廷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985元 陳凱宥 111年8月27日17時56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豐原南陽郵局) 55,000元 112金訴1593 26-1 劉曉柔 同編號26 111年8月27日17時42分 28,985元 112金訴488 52 楊淑雅 詐欺集圑成員於111年8月27日18時前某時,佯以「鞋全家福」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楊淑雅並佯稱:因員工操作錯誤,把設定為高級會員,會每月扣款,須操作ATM解除設定云云,致使揚淑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8月27日18時6分 29,985元 111年8月27日18時17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南陽國小左側大門ATM) 30,000元 112金訴1593 43-1 賴嘉嫻 同編號43所示 111年8月28日16時36分 邱柏育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9,985元 陳凱宥 111年8月28日16時54分、16時55分、16時55分 臺中市○○區○○路00號(豐原中山路郵局) 60,000元、 60,000元、 14,000元 此部分事實為112金訴1165(即附表一編號43)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判 111年8月28日16時37分 49,988元 53 邱羽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8日16時22分許,佯以「不二糕點」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邱羽榛並佯稱因網路系統操作錯誤,須操作ATM解除云云,致邱羽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8月28日16時47分 34,018元 112金訴1593 54 黃宇伶 詐欺集圑成員於111年8月28日15時20分許時,佯以「旋轉拍賣」之買家及「旋轉拍賣」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黃宇伶,先由「買家」向黃宇伶佯稱:無法下標購買商品云云後,再由「客服人員」向黃宇伶佯稱:因收款帳戶異常,須透過銀行匯款認證,才能解除設定云云,致使黃宇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8月28日17時35分 11,915元 圈存抵銷,未被提領 112金訴1593 55 蕭進偉 詐欺集圑成員於111年8月28日16時23分許,佯以「FACEBOOK商城」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蕭進偉並佯稱因操作錯誤,將交易設定為扣款12次,須操作ATM解除設定云云,致使蕭進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8月28日17時37分 吳貞誼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9,985元 陳凱宥 111年8月28日18時25分、18時26分、18時28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豐原分行) 60,000元、 60,000元、 9,900元 112金訴1593 111年8月28日17時39分 49,912元 56 何昱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8日15時28分許,佯以「鞋全家福」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何昱旻並佯稱:因員工操作錯誤,把你設定為高級會員,會每月扣款,須操作ATM解除設定云云,致使何昱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8月28日18時8分 29,985元 57 李欣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8日16時23分許,佯以「鞋全家福」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李欣晉並佯稱:因員工操作錯誤,把你設定為高級會員,會每月扣款,須操作ATM解除設定云云,致使李欣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8月28日18時57分 19,985元 111年8月28日19時13分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原綠山門市) 20,000元 112金訴1593 111年8月28日19時38分 黃沚晴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5元 陳凱宥另使不知情之友人林雄麟為右列提領 111年8月28日19時49分、19時50分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豐原果菜市場) 20,000元、 9,900元 112金訴1593 58 王聖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8日19時52分許,佯以某捐款機構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王聖傑並佯稱因先前的匯款程序有問題,須透過網路銀行設定才可以解除云云,致使王聖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8月28日20時19分 27,017元 陳凱宥 111年8月28日20時32分、20時33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原成門市) 20,000元、 7,000元 112金訴1593 59 鄭啓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8日20時前某時,佯以「鞋全家福」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鄭啓宏並佯稱因員工操作錯誤,把其設定為高級會員,會每月扣款,須操作ATM解除設定云云,致使鄭啓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8月28日20時32分 29,985元 111年8月28日20時38分至20時40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豐原店) 10,000元、 7,000元、20,000元(超出部分非鄭啓宏所匯入) 112金訴1593 60 何政達 詐欺集圑成員於111年8月28日20時41分許,佯以「關懷基金會」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何政達並佯稱:因先前的匯款程序有問題,須透過網路銀行設定才可以解除云云,致使何政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1年8月28日21時38分 4,100元 111年8月28日21時44分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豐原果菜市場) 4,000元 112金訴1593
附表二(乙○○部分):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刑 1 附表一編號1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附表一編號2(及2-2)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附表一編號4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附表一編號5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附表一編號6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附表一編號7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附表一編號9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附表一編號10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附表一編號11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附表一編號17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附表一編號18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附表一編號19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附表一編號20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附表一編號21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附表一編號22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附表一編號23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附表一編號24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附表一編號25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附表一編號28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附表一編號29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附表一編號34-1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附表一編號36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附表一編號37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附表一編號38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5 附表一編號39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附表一編號40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附表一編號41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陳凱宥部分):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刑 1 附表一編號1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附表一編號2(及2-1、2-2)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附表一編號3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附表一編號4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一編號5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附表一編號6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附表一編號7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附表一編號8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一編號9(及9-1)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附表一編號10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附表一編號11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附表一編號12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附表一編號13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附表一編號14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附表一編號15(及15-1)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附表一編號16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附表一編號17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附表一編號18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附表一編號19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附表一編號20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1 附表一編號21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附表一編號22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附表一編號23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附表一編號24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附表一編號25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附表一編號26(及26-1)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附表一編號27(及27-1)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附表一編號28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9 附表一編號29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附表一編號30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附表一編號31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附表一編號32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附表一編號33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附表一編號34(及34-1)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附表一編號35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附表一編號36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 附表一編號37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8 附表一編號38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9 附表一編號39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0 附表一編號42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1 附表一編號43(及43-1)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2 附表一編號44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3 附表一編號45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4 附表一編號46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5 附表一編號47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6 附表一編號48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7 附表一編號49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8 附表一編號50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9 附表一編號51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0 附表一編號52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1 附表一編號53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2 附表一編號54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3 附表一編號55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4 附表一編號56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5 附表一編號57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6 附表一編號58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7 附表一編號59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8 附表一編號60 陳凱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iPhone13 1支 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扣押物品目錄表(少連偵458卷一第271頁) 2 iPhoneXR 1支 扣押物品目錄表(少連偵458卷四第363頁)
附表五(重複起訴部分):
編號 重複起訴內容 前業經提起公訴或追加起訴之內容 被訴被告 1 112年度偵字第2889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112年度少連偵字第8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被害人劉曉柔) 陳凱宥 2 112年度偵字第2889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112年度少連偵字第8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被害人賴姵彣) 陳凱宥 3 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10號、112年度偵字第132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58號起訴書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編號10(被害人張淳翔) 乙○○、陳凱宥 4 112年度偵字第2889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 112年度偵字第17588號追加起訴書之被害人阮夢貞 陳凱宥 5 112年度偵字第2889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14、16 112年度偵字第17588號追加起訴書之被害人賴嘉嫻 陳凱宥
附表六:
編號 被害人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1 王慈恩 (未提告) ⒈王慈恩於警詢之陳述(少連偵458卷一第283-28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58卷一第289-291頁、第293頁、第295頁、第299-301頁、第313頁) ⒊王慈恩所提匯款簡表(少連偵458卷一第297頁) ⒋王慈恩所提通話紀錄擷圖(少連偵458卷一第327頁) ⒌王慈恩所提匯款紀錄擷圖(少連偵458卷一第329頁及第335頁) ⒍張中奇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458卷二第55頁) ⒎乙○○於111年9月8日在第一銀行臺中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提領贓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少連偵458卷二第97-99頁) 2 楊佳蓉 (有提告) ⒈楊佳蓉於警詢之陳述(少連偵458卷一第339-34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溫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份(少連偵458卷一第343-345頁、第347頁、第355-357頁、第359-361頁、第365頁、第369頁) ⒊楊佳蓉所提匯款明細照片(少連偵458卷一第371-373頁) ⒋楊佳蓉所提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少連偵458卷一第375頁) ⒌楊佳蓉所提通話紀錄及手機頁面擷圖(少連偵458卷一第377頁) ⒍蔡政達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458卷二第57頁) ⒎乙○○於111年9月8日在臺灣銀行臺中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提領贓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少連偵458卷二第101頁) ⒏劉○瑋於111年9月8日在合作金庫商銀臺中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號)提領贓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少連偵458卷二第103頁) ⒐112年3月14日警員職務報告、李柏蓉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1金訴2318卷一第177-179頁) ⒑乙○○於111年9月8日在臺灣人壽臺中分公司(臺中市○區○○路00號1樓)提領贓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少連偵458卷二第107-109頁) ⒒台新銀行交易明細(111金訴2318卷一第153-155頁) ⒓楊佳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1金訴2318卷一第147頁) ⒔臺灣銀行虎尾分行112年3月17日虎尾營字第11200008921號函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ATM報表(111金訴2318卷一第193-197頁) 3 李昀蓁 (有提告) ⒈李昀蓁於警詢之陳述(少連偵458卷一第381-38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58卷一第385-387頁、第389頁、第391頁、第393-395頁、第397頁) ⒊李昀蓁所提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458卷一第399頁) ⒋李昀蓁所提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458卷一第401頁) ⒌李昀蓁所提合作金庫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少連偵458卷一第407頁) ⒍李昀蓁所提台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少連偵458卷一第409頁) ⒎蔡政達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458卷二第57頁) ⒏劉○瑋於111年9月8日在合作金庫商銀臺中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號)提領贓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少連偵458卷二第103頁) 4 王瑜晴 (有提告) ⒈王瑜晴於警詢之陳述(少連偵458卷一第413-41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少連偵458卷一第417頁、第419頁、第421頁、第423頁) ⒊蔡政達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458卷二第59-69頁) ⒋乙○○於111年9月8日在全家超商臺中建民店(臺中市○區○○路0○00號)提領贓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少連偵458卷二第105頁) 5 朱振民 (有提告) ⒈朱振民於警詢之陳述(少連偵458卷四第3-9頁) ⒉朱振民於警詢之陳述(少連偵458卷四第11-1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58卷四第15-17頁、第19頁、第21頁、第33-35頁) ⒋朱振民所提通話紀錄擷圖(少連偵458卷四第65頁) ⒌朱振民所提對話紀錄擷圖(少連偵458卷四第67-69頁) ⒍朱振民所提匯款明細翻拍照片(少連偵458卷四第75-77頁) ⒎蔡政達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458卷二第59-69頁) ⒏乙○○於111年9月8日在臺中臺中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提領贓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少連偵92卷第61-64頁) ⒐車手111年9月8日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臺中路郵局)提領後逃逸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少連偵92卷第65-68頁) 6 林沐蓉 (有提告) ⒈林沐蓉於警詢之陳述(少連偵458卷二第339-34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明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58卷二第345-347頁、第349頁、第351頁、第357-359頁) ⒊林沐蓉所提對話紀錄擷圖(少連偵458卷二第367-369頁) ⒋林沐蓉所提匯款明細擷圖(少連偵458卷二第371頁) ⒌112年3月14日警員職務報告、李柏蓉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1金訴2318卷一第177-179頁) ⒍乙○○於111年9月8日在臺灣人壽臺中分公司(臺中市○區○○路00號1樓)提領贓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少連偵458卷二第107-109頁) 7 王郭晉豪 (有提告) ⒈王郭晉豪於警詢之陳述(少連偵458卷二第393-401頁) ⒉李侑城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458卷二第379-38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58卷二第403-405頁、第407頁、第409頁、第411頁) ⒋王郭晉豪所提匯款明細擷圖(少連偵458卷二第419頁) ⒌王郭晉豪手機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少連偵458卷二第423-427頁) ⒍劉○瑋於111年9月8日在臺中中正路郵局(臺中市○區○○○道○段000號)提領贓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少連偵458卷二第111頁) 8 張馨雅 (有提告) ⒈張馨雅於警詢之陳述(少連偵458卷三第193-197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58卷三第183頁、第185頁、第187頁、第199-201頁、第203-205頁) ⒊張馨雅所提手機頁面擷圖(少連偵458卷三第215-235頁) ⒋張馨雅所提臺幣活存明細(少連偵458卷三第245頁) ⒌張馨雅所提匯款明細擷圖(少連偵458卷三第247頁) ⒍張馨雅所提對話紀錄擷圖(少連偵458卷三第249-283頁) ⒎張馨雅所提「bellagaio」網頁頁面擷圖(少連偵458卷三第261-267頁) ⒏洪琳之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458卷二第85-87頁、第135頁) ⒐乙○○於111年9月13日在陽信銀行向上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提領贓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少連偵458卷二第111-115頁) ⒑江○鋒111年9月14日在兆豐銀行臺中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提領贓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少連偵458卷二第117-118頁) 9 吳怡芳 (未提告) ⒈吳怡芳於警詢之陳述(少連458偵卷三第3-7頁、第9-17頁、第19-27頁) ⒉吳怡芳所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交易查詢單(少連偵458卷三第89頁、第91頁) ⒊洪琳之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458卷二第85-8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58卷三第29-31頁、第33頁、第35頁、第63頁、第69頁) ⒌乙○○於111年9月13日在陽信銀行向上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提領贓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少連偵458卷二第111-115頁) 10 張淳翔 (有提告) ⒈張淳翔於警詢之陳述(少連偵458卷三第95-101頁、第103-107頁) ⒉張淳翔所提交易明細簡表(少連偵458卷三第11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深水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陽信銀行警示通報回函(少連偵458卷三第109頁、第111頁、第113頁、第129頁、第127頁) ⒋張淳翔所提交易明細查詢表(少連偵458卷三第125頁) ⒌張淳翔所提交易明細臺灣企銀金融卡影本(少連偵458卷三第123頁) ⒍洪琳之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458卷二第85-87頁) ⒎乙○○111年9月13日在OK臺中大益店(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提領贓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少連偵458卷二第115頁) ⒏車手乙○○111年9月13日於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統一超商惠宇門市)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13205卷第249頁) 11 洪慶晏 (有提告) ⒈洪慶晏於警詢之陳述(少連偵458卷三第139-147頁) ⒉洪琳之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458卷三第13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陽信銀行警示帳戶通報單(少連偵458卷三第149-151頁、第153頁、第155頁、第159-161頁、第179頁) ⒋洪慶晏所提通話紀錄、手機頁面擷圖(少連偵458卷三第163-165頁) ⒌洪慶晏所提對話紀錄擷圖(少連偵458卷三第169-173頁) ⒍洪慶晏所提匯款明細擷圖(少連偵458卷三第175頁) ⒎江○鋒於111年9月14日在統一超商忠福門市(臺中市○區○○○路000號)提領贓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少連偵458卷二第117頁) 12 練濯瑞 (有提告) ⒈練濯瑞於警詢之陳述(少連偵458卷三第295-29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58卷三第299頁、第301頁、第303頁、第305頁) ⒊練濯瑞所提匯款明細擷圖(少連偵458卷三第307頁) ⒋廖政誼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1金訴2318卷一第143頁) ⒌陳凱宥於111年9月23日在臺中公園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號)提領贓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少連偵458卷二第127-129頁) 13 葉美燕 (有提告) ⒈葉美燕於警詢之陳述(少連偵458卷三第317-323頁) ⒉葉美燕於警詢之陳述(少連偵458卷三第311-313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58卷三第315頁、第325-327頁、第331頁、第337-339頁) ⒋葉美燕所提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少連偵458卷三第347頁) ⒌葉美燕所提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少連偵458卷三第349-351頁) ⒍葉美燕所提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少連偵458卷三第355-357頁及第363頁) ⒎葉美燕所提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少連偵458卷三第365頁) ⒏曾唯禎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458卷二第91-93頁) ⒐陳凱宥於111年9月23日在臺中公園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號)、國立臺中教育大學(臺中市○區○○路000號)提領贓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少連偵458卷二第127-129頁) 14 李晨萱 (有提告) ⒈李晨萱於警詢之陳述(少連偵458卷三第371-37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少連偵458卷三第379-381頁、第383頁、第385-387頁、第389頁) ⒊曾唯禎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458卷二第91-93頁) ⒋陳凱宥於111年9月23日在臺灣銀行臺中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提領贓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少連偵458卷二第129頁) 15 呂承龍 (有提告) ⒈呂承龍於警詢之陳述(少連偵458卷四第83-85頁) ⒉呂承龍於警詢之陳述(少連偵458卷四第91-9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瑞井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58卷四第95-97頁、第99頁、第101頁、第109-111頁、第123頁) ⒋呂承龍所提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少連偵458卷四第113-115頁) ⒌呂承龍所提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少連偵458卷四第121頁) ⒍呂承龍所提對話紀錄及手機頁面擷圖(少連偵458卷四第133-137頁) ⒎曾唯禎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458卷二第91-93頁) ⒏陳凱宥於111年9月23日在臺灣銀行臺中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提領贓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少連偵458卷二第129頁) ⒐李冠美於警詢之陳述(少連偵458卷四第87-89頁) 16 陳建成 (有提告) ⒈陳建成於警詢之陳述(少連偵528卷第104-106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528卷第101頁、第102頁、第103頁、第107-108頁、第109頁、第110頁) ⒊陳建成所提存摺內頁影本(少連偵528卷第113頁) ⒋陳建成所提通話紀錄(少連偵528卷第114-115頁) ⒌陳建成所提存摺封面影本(少連偵528卷第116頁) ⒍張荷椸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528卷第193-194頁) ⒎乙○○於111年9月3日在大里永隆郵局(臺中市○○區○○路00號)提領贓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少連偵528卷第195-197頁) 17 王曉萍 (有提告) ⒈王曉萍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時之陳述(少連偵528卷第122-127頁,111金訴2318卷二第271頁) 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528卷第119頁、第120頁、第121頁、第128-129頁) ⒊張荷椸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528卷第193-194頁) ⒋乙○○於111年9月3日在大里永隆郵局(臺中市○○區○○路00號)提領贓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少連偵528卷第195-197頁) ⒌王曉萍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111金訴2318卷二第133-135頁) ⒍165系統報案資料(111金訴2318卷二第225-231頁) 18 張芷榕 (有提告) ⒈張芷榕於警詢之陳述(少連偵528卷第161-163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528卷第159頁、第160頁、第164-165頁、第166頁、第167頁) ⒊張芷榕所提匯款明細翻拍照片(少連偵528卷第169頁) ⒋張芷榕所提匯款帳號翻拍照片(少連偵528卷第170頁) ⒌張芷榕所提手機頁面擷圖(少連偵528卷第171-172頁) ⒍張荷椸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528卷第193-194頁) ⒎乙○○於111年9月3日在臺中市○○區○○路00號(大里永隆郵局)提領贓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少連偵528卷第195-197頁) 19 林信宏 (未提告) ⒈林信宏於警詢之陳述(少連偵528卷第140-142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刑案呈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528卷第139頁、第144-145頁、第148-149頁) ⒊張荷椸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528卷第191頁、第299頁) ⒋乙○○於111年9月3日在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提領贓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少連偵528卷第197-200頁) 20 鄭郁青 (有提告) ⒈鄭郁青於警詢之陳述(少連偵528卷第174-175頁) 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528卷第173頁、第177頁、第178頁、第179-180頁、第183-184頁) ⒊張荷椸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528卷第191頁、第299頁) ⒋乙○○於111年9月3日在萊爾富超商永隆店(臺中市○○區○○路00號)(少連偵528卷第200-201頁) 21 林旻樺 (未提告) ⒈林旻樺於警詢之陳述(少連偵534卷第106-107頁) ⒉車手提領畫面擷圖、江○鋒、乙○○詐欺提領案之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圖(少連偵534卷第35-37頁、第39-48頁) ⒊斐明珠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534卷第51頁)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534卷第103頁、第104頁、第105頁、第108-109頁、第113-114頁) ⒌林旻樺所提通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少連偵534卷第111-112頁) 22 許碧升 (未提告) ⒈許碧升於警詢之陳述(少連偵534卷第119-120頁) ⒉車手提領畫面擷圖、江○鋒、乙○○詐欺提領案之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圖(少連偵534卷第35-37頁、第39-48頁) ⒊徐巧欣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534卷第53頁) ⒋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少連偵534卷第117頁、第125頁、第127-128頁、第129頁、第131頁) ⒌許碧升所提匯款紀錄翻拍照片(少連偵534卷第135-137頁) 23 林敬凱 (有提告) ⒈林敬凱於警詢之陳述(少連偵534卷第142-144頁) ⒉車手提領畫面擷圖、江○鋒、乙○○詐欺提領案之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圖(少連偵534卷第35-37頁、第39-48頁) ⒊徐巧欣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534卷第53頁) ⒋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534卷第141頁、第145頁、第146頁、第147頁、第148頁、第151頁) ⒌林敬凱所提匯款明細、通話紀錄擷圖(少連偵534卷第154-157頁) 24 李彩鳳 (有提告) ⒈李彩鳳於警詢之陳述(少連偵534卷第176-181頁) ⒉車手提領畫面擷圖、江○鋒、乙○○詐欺提領案之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圖(少連偵534卷第35-37頁、第39-48頁) ⒊徐巧欣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534卷第53頁) ⒋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534卷第173頁、第174頁、第175頁、第190-191頁) ⒌李彩鳳所提存摺封面影本(少連偵534卷第182頁) 25 劉曉柔 (未提告) ⒈劉曉柔於警詢之陳述(少連偵83卷第135-137頁) ⒉林致廷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83卷第163-17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83卷第131-132頁、第133頁、第139-141頁) ⒋劉曉柔所提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少連偵83卷第143頁) ⒌嫌疑人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7-11超商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少連偵83卷第191-195頁) ⒍嫌疑人進入臺中市○○區○○路000號7-11超商提領及離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少連偵83卷第195-203頁) ⒎車手陳凱宥111年8月27日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南陽郵局)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28898卷一第157-159頁) 26 賴姵彣 (未提告) ⒈賴姵彣於警詢之陳述(少連偵83卷第149-151頁) ⒉林致廷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83卷第163-17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83卷第145-147頁、第153頁、第155頁、第157頁) ⒋賴姵彣所提之轉帳明細(少連偵83卷第159-161頁) ⒌嫌疑人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7-11超商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少連偵83卷第191-195頁) ⒍嫌疑人進入臺中市○○區○○路000號7-11超商提領及離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少連偵83卷第195-203頁) ⒎車手陳凱宥111年8月27日於臺中市○○區○村路000號(鐮村郵局)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28898卷一第171-173頁) 27 葉美蓮(未提告) ⒈葉美蓮於警詢之陳述(少連偵92卷第53-5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92卷第99-100頁、第119頁,偵15888卷第55頁) ⒊葉美蓮所提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少連偵92卷第111頁) ⒋葉美蓮所提存摺內頁、身分證影本(少連偵92卷第113頁-115) ⒌葉美蓮所提通話紀錄擷圖(少連偵92卷第115頁) ⒍蔡政達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458卷二第59-69頁) ⒎車手111年9月8日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臺中路郵局)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少連偵92卷第61-64頁) ⒏車手111年9月8日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臺中路郵局)提領後逃逸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少連偵92卷第65-68頁) ⒐車手提領影像【111年9月8日於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臺中路郵局)】(偵15888卷第41-43頁) 28 林玉娟(有提告) ⒈林玉娟於警詢之陳述(少連偵110卷第139-143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110卷第135頁、第137頁、第145頁、第149-150頁、第155頁、第165頁) ⒊林玉娟所提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款明細及匯款說明(少連偵110卷第161頁) ⒋林玉娟所提通話紀錄擷圖(少連偵110卷第163頁) 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10卷第31-54頁) ⒍車手111年9月8日於臺中市○○區○○路○段00號(何厝郵局)提領及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圖(少連偵110卷第83-103頁) 29 林雅玲(有提告) ⒈林雅玲於警詢之陳述(少連偵110卷第171-174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東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少連偵110卷第167頁、第175-176頁、第177頁、第179頁、第195頁、第197頁) ⒊林雅玲所提手機APP頁面擷圖(少連偵110卷第185頁) ⒋林雅玲所提對話紀錄擷圖(少連偵110卷第186-187頁) ⒌林雅玲所提通話紀錄頁面翻拍畫面(少連偵110卷第188頁) ⒍林雅玲所提轉帳明細擷圖(少連偵110卷第189頁) ⒎林雅玲所提電子郵件頁面擷圖(少連偵110卷第191頁) ⒏車手111年9月8日於臺中市○○區○○路○段00號(何厝郵局)提領及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圖(少連偵110卷第83-103頁) ⒐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10卷第31-54頁) 30 劉怡君(有提告) ⒈劉怡君於警詢之陳述(偵13205卷第135-137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指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3205卷第139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3205卷第225-229頁) ⒋車手江○鋒111年9月12日於臺中市○○區○○路○段00號(中國信託惠中分行)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13205卷第243-247頁) 31 謝宛倩(有提告) ⒈謝宛倩於警詢之陳述(偵13205卷第141-142頁、少連偵145卷第65-66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3205卷第143-144頁,少連偵145卷第63頁、第67頁、第71頁、第73頁) ⒊謝宛倩所提對話紀錄(少連偵145卷第75-76頁) ⒋謝宛倩所提手機APP頁面擷圖(少連偵145卷第75頁) ⒌謝宛倩所提通話紀錄擷圖(少連偵145卷第76頁) ⒍謝宛倩所提台新銀行匯款明細(少連偵145卷第77頁) ⒎謝宛倩所提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少連偵145卷第78頁) ⒏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3205卷第225-229頁) ⒐車手江○鋒111年9月12日於臺中市○○區○○路○段00號(中國信託惠中分行)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13205卷第243-247頁) 32 陳曉彤(有提告) ⒈陳曉彤於警詢之陳述(偵13205卷第145-146頁) 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3205卷第147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3205卷第225-229頁) ⒋車手江○鋒111年9月12日於臺中市○○區○○路○段00號(中國信託惠中分行)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13205卷第243-247頁) 33 葉東璟(未提告) ⒈葉東璟於警詢之陳述(偵13205卷第149-150頁) 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關廟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3205卷第151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3205卷第225-229頁) ⒋車手江○鋒111年9月12日於臺中市○○區○○路○段00號(中國信託惠中分行)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13205卷第243-247頁) 34 王奕凱(有提告) ⒈王奕凱於警詢之陳述(偵13205卷第153-154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高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至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偵13205卷第155-156頁、第157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查詢金融卡變更資料(偵13205卷第233頁) ⒋查詢存簿變更資料及提款密碼錯誤紀錄(偵13205卷第234頁) 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偵13205卷第235-236頁) ⒍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205卷第237-239頁) ⒎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偵13205卷第201頁) ⒏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205卷第203-207頁) ⒐車手江○鋒111年9月20日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東興郵局)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13205卷第267頁) ⒑車手江○鋒111年9月20日於台中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超商金南屯門市)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13205卷第293頁) ⒒車手江○鋒111年9月20日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南屯郵局)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13205卷第285-287頁) ⒓車手乙○○111年9月20日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墩南門市)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13205卷第261頁) ⒔車手111年9月20日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大進門市)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13205卷第263頁) ⒕車手111年9月20日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向上門市)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13205卷第263頁) ⒖乙○○搭乘劉○瑋騎乘之機車前往提領贓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13205卷第259頁、第275-277頁、第289頁) 35 陳怡姿(有提告) ⒈陳怡姿於警詢之陳述(偵13205卷第159-160頁) 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3205卷第161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查詢金融卡變更資料(偵13205卷第233頁) ⒋查詢存簿變更資料及提款密碼錯誤紀錄(偵13205卷第234頁) 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偵13205卷第235-236頁) ⒍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205卷第237-239頁) ⒎車手江○鋒111年9月20日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南屯郵局)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13205卷第285-287頁) 36 江承津(未提告) ⒈江承津於警詢之陳述(偵13205卷第169-170頁) ⒉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3205卷第171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偵13205卷第201頁) 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205卷第203-207頁) ⒌車手111年9月20日於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惠馨門市)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13205卷第259頁) ⒍乙○○搭乘劉○瑋騎乘之機車前往提領贓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13205卷第259頁、第275-277頁、第289頁) 37 王銓瑋(未提告) ⒈王銓瑋於警詢之陳述(偵13205卷第173-174頁、第177-178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3205卷第175頁、第179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偵13205卷第201頁) 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205卷第203-207頁) ⒌車手乙○○111年9月20日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墩南門市)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13205卷第261頁) ⒍乙○○搭乘劉○瑋騎乘之機車前往提領贓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13205卷第259頁、第275-277頁、第289頁) 38 楊捷安(有提告) ⒈楊捷安於警詢之陳述(偵13205卷第181-182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3205卷第183-184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偵13205卷第211頁) 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205卷第213頁) ⒌變更代號說明(偵13205卷第217頁) ⒍查詢存簿變更資料及提款密碼錯誤紀錄(偵13205卷第219頁) ⒎查詢金融卡變更資料(偵13205卷第221-223頁) ⒏車手乙○○111年9月20日於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黎明郵局)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13205卷第273頁) ⒐車手乙○○111年9月20日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東興路郵局)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13205卷第277-279頁) ⒑乙○○搭乘劉○瑋騎乘之機車前往提領贓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13205卷第259頁、第275-277頁、第289頁) 39 梁妤軒(有提告) ⒈梁妤軒於警詢之陳述(偵13205卷第185-186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3205卷第187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偵13205卷第211頁) 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205卷第213頁) ⒌變更代號說明(偵13205卷第217頁) ⒍查詢存簿變更資料及提款密碼錯誤紀錄(偵13205卷第219頁) ⒎查詢金融卡變更資料(偵13205卷第221-223頁) ⒏車手乙○○111年9月20日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超商豐富門市)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13205卷第289-291頁) ⒐乙○○搭乘劉○瑋騎乘之機車前往提領贓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13205卷第259頁、第275-277頁、第289頁) 40 丙○○ (未提告) ⒈丙○○於警詢之陳述(少連偵145卷第105-110頁) ⒉丙○○所提台新銀行匯款明細(少連偵145卷第133-136頁) ⒊丙○○所提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少連偵145卷第138-13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少連偵145卷第111-112頁、第119頁、第131頁) ⒌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45卷第25頁) ⒍車手乙○○111年9月12日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臺中新福樂店)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少連偵145卷第193-205頁) 41 丁○○(有提告) ⒈丁○○於警詢之陳述(少連偵145卷第143-144頁) ⒉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少連偵145卷第141頁、第145頁、第147頁、第151頁、第155頁) ⒊丁○○所提臺幣活存明細擷圖(少連偵145卷第157頁) 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45卷第25頁) ⒌車手乙○○111年9月12日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臺中新福樂店)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少連偵145卷第193-205頁) 42 阮夢貞 (有提告) ⒈阮夢貞於警詢之陳述(他1730卷第18-20頁、偵28898卷一第507-511頁)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他1730卷第15頁、第16頁、第17頁、第21頁、第24頁、第25頁) ⒊阮夢貞所提通話紀錄及對話紀錄擷圖(他1730卷第27-28頁、偵28898卷一第525-527頁) ⒋阮夢貞所提匯款明細擷圖(他1730卷第28頁、偵28898卷一第527頁) ⒌阮夢貞所提存摺封面影本(他1730卷第29-30頁、偵28898卷一第529-531頁) ⒍高宜君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8898卷一第143頁) ⒎寄件收據及包裹照片、高宜君所提7-ELEVEN貨態查詢系統頁面擷圖(少連偵5卷第41-43頁) ⒏高宜君之存摺及金融卡照片(少連偵5卷第48-49頁) ⒐江○鋒於111年8月28日11時26分許,前往臺中市○○區○里路000號「統一超商大里門市」領取高宜君上揭郵局帳戶時之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5卷第53-58頁) ⒑車手陳凱宥111年8月28日於臺中市○○區○村路000號(鐮村郵局)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28898卷一第171-173頁) ⒒高宜君於警詢之陳述(少連偵5卷第37-38頁) 43 賴嘉嫻 (有提告) ⒈賴嘉嫻於警詢之陳述(他1730卷第38-39頁、偵28898卷一第423-425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至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至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他1730卷第33頁、第34-35頁、第36頁、第37頁、第41-42頁、第47頁,偵28898卷一第435-437頁) ⒊賴嘉嫻所提詐欺集團LINE個人資料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偵28898卷一第447-451頁) ⒋賴嘉嫻所提匯款紀錄翻拍照片(偵28898卷一第447-4頁) ⒌高宜君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8898卷一第143頁) ⒍邱柏育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8898卷一第133-137頁) ⒎車手陳凱宥111年8月28日於臺中市○○區○○路00號(中山路郵局)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28898卷一第171頁) ⒏寄件收據及包裹照片、高宜君所提7-ELEVEN貨態查詢系統頁面擷圖(少連偵5卷第41-43頁) ⒐高宜君之存摺及金融卡照片(少連偵5卷第48-49頁) ⒑江○鋒於111年8月28日11時26分許,前往臺中市○○區○里路000號「統一超商大里門市」領取高宜君上揭郵局帳戶時之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5卷第53-58頁) ⒒車手陳凱宥111年8月28日於臺中市○○區○村路000號(鐮村郵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豐原翁子郵局)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28898卷一第169-173頁) ⒓高宜君於警詢之陳述(少連偵5卷第37-38頁) 44 柯文心 (有提告) ⒈柯文心於警詢之陳述(少連偵36卷第103-105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36卷第106頁、第107頁、第108頁、第110-111頁) ⒊柯文心所提對話紀錄擷圖(少連偵36卷第113-114頁) ⒋柯文心所提通話紀錄擷圖(少連偵36卷第114頁) ⒌柯文心所提匯款紀錄擷圖(少連偵36卷第115頁) ⒍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36卷第101-102頁) ⒎車手陳凱宥111年9月23日於臺中市○區○○街0號1樓(全家超商台中一中店)提領之監視器影像擷圖(少連偵36卷第179-180頁) 45 許雅茹(未提告) ⒈許雅茹於警詢之陳述(偵28898卷一第189-191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8898卷一第193頁、第197-199頁) ⒊羅佳宜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羅佳宜(偵28898卷一第111-112頁) ⒋車手陳凱宥111年8月27日於臺中市○○區○村路000號(鐮村郵局)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28898卷一第171-173頁) 46 潘玟臻(有提告) ⒈潘玟臻於警詢之陳述(偵28898卷一第233-23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朴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8898卷一第239-241頁、第243-245頁、第247頁) ⒊潘玟臻所提中國信託銀行匯款明細影本(偵28898卷一第249頁) ⒋潘玟臻所提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8898卷一第251頁) ⒌羅佳宜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羅佳宜(偵28898卷一第111-112頁) ⒍車手陳凱宥111年8月27日於臺中市○○區○村路000號(鐮村郵局)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28898卷一第171-173頁) ⒎車手陳凱宥111年8月27日於臺中市豐原區南陽路299之9(統一茂陽門市)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28898卷一第157頁) ⒏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茂陽門市):車手與共犯交談及共犯在外把風之照片(偵28898卷一第165頁) ⒐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茂陽門市):車手與把風之人交談及把風之人放大照片(偵28898卷一第183頁) 47 張辰睿(有提告) ⒈張辰睿於警詢之陳述(偵28898卷一第253-25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8898卷一第259-261頁、第263-265頁、第267頁) ⒊張辰睿所提通話紀錄擷圖(偵28898卷一第271頁) ⒋張辰睿所提匯款明細擷圖(偵28898卷一第273頁) ⒌羅佳宜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8898卷一第111-112頁) ⒍車手陳凱宥111年8月27日於臺中市豐原區南陽路299之9(統一茂陽門市)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28898卷一第157頁) ⒎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茂陽門市):車手與共犯交談及共犯在外把風之照片(偵28898卷一第165頁) ⒏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茂陽門市):車手與把風之人交談及把風之人放大照片(偵28898卷一第183頁) ⒐車手陳凱宥111年8月27日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國稅局豐原分局)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28898卷一第159頁) ⒑國稅局豐原分局:與車手陳凱宥同行之人之照片(偵28898卷一第185頁) ⒒車手前往國稅局提領畫面(偵28898卷一第167頁) 48 陳秋微(有提告) ⒈陳秋微於警詢之陳述(偵28898卷一第275-27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8898卷一第281-283頁、第295頁、第297頁) ⒊陳秋微所提臺幣活存明細擷圖(偵28898卷一第311頁) ⒋陳秋微所提通話紀錄擷圖(偵28898卷一第313-315頁) ⒌吳茉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8898卷一第117-119頁) ⒍車手陳凱宥111年8月27日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南陽郵局)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28898卷一第157-159頁) 49 蔡雅萍(有提告) ⒈蔡雅萍於警詢之陳述(偵28898卷一第317-32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8898卷一第323-325頁) ⒊蔡雅萍所提匯款明細擷圖(偵28898卷一第327頁) ⒋吳茉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8898卷一第117-119頁) ⒌車手陳凱宥111年8月27日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南陽郵局)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28898卷一第157-159頁) ⒍車手陳凱宥111年8月27日於臺中市○○區○○路000號(豐原郵局-南陽國小)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28898卷一第161頁) 50 許順峰(有提告) ⒈許順峰於警詢之陳述(偵28898卷一第329-331頁) ⒉許順峰於警詢之陳述(偵28898卷一第333-33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8898卷一第337頁、第343頁、第347頁) ⒋許順峰所提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28898卷一第351-353頁) ⒌許順峰所提「鞋全家福」所開立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偵28898卷一第355頁) ⒍許順峰所提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繳費單(偵28898卷一第357-359頁) ⒎吳茉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8898卷一第117-119頁) ⒏車手陳凱宥111年8月27日於臺中市○○區○○路000號(豐原郵局-南陽國小)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28898卷一第161頁) 51 黃莉娟(有提告) ⒈黃莉娟於警詢之陳述(偵28898卷一第361-36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8898卷一第367-369頁、第371頁、第373頁) ⒊黃莉娟所提提款卡正反片照片(偵28898卷一第375頁) ⒋黃莉娟所提通話紀錄擷圖(偵28898卷一第377頁) ⒌黃莉娟所提匯款明細擷圖(偵28898卷一第379頁) ⒍黃莉娟所提對話紀錄擷圖(偵28898卷一第381頁) ⒎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8898卷一第125-127頁) ⒏車手陳凱宥111年8月27日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南陽郵局)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28898卷一第157-159頁) 52 楊淑雅(有提告) ⒈楊淑雅於警詢之陳述(偵28898卷一第399-403頁) 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8898卷一第409頁、第417頁) ⒊楊淑雅所提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8898卷一第419頁) ⒋楊淑雅所提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8898卷一第421頁) 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8898卷一第125-127頁) ⒍車手陳凱宥111年8月27日於臺中市○○區○○路000號(豐原郵局-南陽國小)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28898卷一第161頁) 53 邱羽榛(有提告) ⒈邱羽榛於警詢之陳述(偵28898卷一第457-46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8898卷一第463頁、第465頁) ⒊邱羽榛所提交易紀錄翻拍照片(偵28898卷一第467頁) ⒋邱羽榛所提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8898卷一第471-473頁) ⒌邱柏育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8898卷一第133-137頁) ⒎車手陳凱宥111年8月28日於臺中市○○區○○路00號(中山路郵局)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28898卷一第171頁) 54 黃宇伶(有提告) ⒈黃宇伶於警詢之陳述(偵28898卷一第475-47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8898卷一第479-481頁、第487頁、第493頁) ⒊黃宇伶所提對話紀錄擷圖(偵28898卷一第499-505頁) ⒋邱柏育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8898卷一第133-137頁) 55 蕭進偉(有提告) ⒈蕭進偉於警詢之陳述(偵28898卷一第535-537頁) ⒉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三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8898卷一第539-541頁) ⒊吳貞誼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8898卷一第149頁) ⒋車手陳凱宥111年8月28日於臺中市○○區○○路000號(臺銀豐原分行)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28898卷一第173頁) 56 何昱旻(有提告) ⒈何昱旻於警詢之陳述(偵28898卷一第547-551頁) ⒉吳貞誼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8898卷一第149頁) ⒊車手陳凱宥111年8月28日於臺中市○○區○○路000號(臺銀豐原分行)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28898卷一第173頁) 57 李欣晉(未提告) ⒈李欣晉於警詢之陳述(偵28898卷一第567-571頁) ⒉匯款附表(偵28898卷一第573-575頁) ⒊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中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入吳貞誼臺灣銀行帳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入黃沚晴台新銀行帳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入黃沚晴台新銀行帳戶】(偵28898卷一第576頁、第577頁、第581-584頁、第587頁、第588頁) ⒋李欣晉所提中國信託銀行匯款明細擷圖(偵28898卷一第629-631頁) ⒌李欣晉所提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28898卷一第634-635頁) ⒍李欣晉之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8898卷一第637頁) ⒎吳貞誼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8898卷一第149頁) ⒏黃沚晴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8898卷一第155頁) ⒐車手陳凱宥111年8月28日於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豐原綠山店)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28898卷一第163頁) ⒑林雄麟111年8月28日於臺中市○○區○○○道○段000號(豐原果菜市場)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28898卷一第179-181頁) 58 王聖傑(有提告) ⒈王聖傑於警詢之陳述(偵28898卷一第639-643頁)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後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8898卷一第645頁) ⒊黃沚晴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8898卷一第155頁) ⒋車手陳凱宥111年8月28日於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豐原原成店)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28898卷一第175頁) ⒌王聖傑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擷圖(111金訴2318卷二第95頁) ⒍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後勁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沚晴帳戶個資(111金訴2318卷二第88-93頁) ⒎王聖傑通聯記錄擷圖(111金訴2318卷二第95頁) 59 鄭啓宏(有提告) ⒈鄭啓宏於警詢之陳述(偵28898卷一第647-649頁) ⒉詐欺案件匯款(報案人整理資料)(偵28898卷一第651頁) ⒊鄭啓宏所提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8898卷一第65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8898卷一第657-659頁、第669頁) ⒌黃沚晴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8898卷一第155頁) ⒍車手陳凱宥111年8月28日台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豐原店)(偵28898卷一第175頁) 60 何政達(未提告) ⒈何政達111年8月28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8898卷一第671-67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8898卷一第675-677頁、第683頁) ⒊何政達所提通話紀錄擷圖(偵28898卷一第685-687頁) ⒋何政達所提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擷圖(偵28898卷一第689頁) ⒌何政達所提捐款紀錄擷圖(偵28898卷一第693頁) ⒍黃沚晴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8898卷一第155頁) ⒎車手陳凱宥111年8月28日於臺中市○○區○○○道○段000號(豐原果菜市場)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28898卷一第1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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