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金訴緝,126,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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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志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2年11月15日以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26號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刑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志笙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 15日以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2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金訴緝126卷一第80-1頁)。

惟因被告嗣後否認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第1、2期詐欺犯行(金訴緝126卷一第355-356頁),故被告所涉上開犯罪事實,仍有調查之必要,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怡真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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