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25號
原 告 鍾欣庭
被 告 紀凱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姚佑軍
法 官 林秉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