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附民,1051,2023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51號
原 告 黃昕樺
被 告 陳柏諺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7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柏諺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黃昕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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