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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61號
原 告 蕭丞竣
被 告 汪精武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2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234號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汪精武無罪在案。
茲因原告於起訴狀表示若被告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諭知,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本件非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移送,故無需以合議裁定為之,且經此移送之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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