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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69號
原 告 名居物業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代 表 人 姚宗廷
被 告 黃涵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9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魏威至
法 官 林芳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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