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附民,1075,2024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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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75號
原 告 吳宜美
被 告 邱湘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5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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