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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08號
原 告 羅瑞蘋
被 告 徐志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傅可晴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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