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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21號
原 告 劉冠毅
被 告 黃念祖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寄押在法務部○○○○○○○)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8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指上開被告部分),特此裁定。(另被告沈岳樑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審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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