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附民,1148,202403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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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48號
原 告 謝巧慧

被 告 林正偉
吳格林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3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原告主張被告范振聰、王信邦、陳信宏、陳漢政、陳耀清、廖偉豪、PHAM DINH GIAP(中文譯名:范庭甲)應連帶負損害賠償部分,其中被告范振聰因現由本院通緝中,待被告范振聰緝獲後再另行審理,被告王信邦則因刑事部分經本院諭知無罪,是原告對被告范振聰、王信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均由本院另行審結,另原告以同一訴狀起訴之另5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即陳信宏、陳漢政、廖偉豪、范庭甲、陳耀清等5人,分別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112年12月4日以112年度附民字第1148號裁定先行移送本院民事庭,均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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