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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43號
原 告 李惠娜
被 告 龍汝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4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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