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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02號
原 告 蕭奇松
訴訟代理人 劉佳宜律師
被 告 東豊鈞
呂崇凱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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