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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06號
原 告 蔡秀楹
被 告 詹美慧
徐鴻濱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0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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