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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96號
原 告 林冠伶
被 告 劉美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2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怡真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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