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附民,1401,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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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01號
原 告 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代表人 楊豐文
訴訟代理人 吳育誠

被 告 歐祐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60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歐祐菘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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