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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31號
原 告 王綉琴
被 告 賴思孺(原名賴芃宇)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路逸涵
法 官 高思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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