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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586號
原 告 陳佳鈴
被 告 陳柏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3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柏翔被訴對原告陳佳鈴犯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特殊洗錢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9月25日判決被告此部分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已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葉培靚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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