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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15號
原 告 楊翰文
被 告 劉國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8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國峰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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