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附民,1623,2024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623號
原 告 李采蓉
被 告 施睿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9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施睿昶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905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薛雅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