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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60號
原 告 林種成
被 告 張惠慧
劉映晊
溫明聰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8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張惠慧雖現經本院通緝中,然原告主張被告張惠慧與同案被告劉映晊、溫明聰為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犯行之共同正犯,依民法第185條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均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指「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原告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其損害(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又本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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