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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原 告 許弘毅
被 告 呂侑星
王偉恩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34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侑星被訴對原告詐欺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349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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