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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71號
原 告 黃春蓮
被 告 梁仲言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3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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