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附民,1710,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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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710號
原 告 楊美姝
被 告 廖昱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5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廖昱燁所犯刑事部分(112年度金訴字第1521號),已於民國112年8月28日上午11時52分許辯論終結在案,並定於112年9月25日宣判,有本院刑事案件報到單、112年8月28日簡式審判筆錄、錄音資料查詢結果-一般案件各1份可資為憑,茲原告楊美姝於同日下午1時41分許,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件戳章可資為憑,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其起訴不合規定,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至上開刑事案件若經上訴於第二審,原告仍可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呂超群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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