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附民,1716,20240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16號
原 告 楊加風
被 告 吳柏勳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