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附民,1720,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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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20號
原 告 張美娟

被 告 張宜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2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除於審判期日到庭,得以言詞提起外,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92條第1項、第495條第1項與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宜哲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2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張美娟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同案被告陳聖富部分,已調解成立),本院審酌本件關於被告張宜哲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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