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附民,1728,202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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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728號
原 告 陳惠玲
被 告 劉映煌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資為抗辯。

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無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卻對於所謂被告或自認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1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所涉詐欺案件,現仍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中,並未起訴繫屬於本院,有卷附臺中地檢署併案通緝書1份、本院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1紙、索引卡查詢證明2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原告對於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上不合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第1項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至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經依法駁回,惟原告仍得於被告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品瑜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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