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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65號
原告胡棕
被告施柏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9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江健鋒
法官彭國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宇萱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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