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67號
原 告 胡錦華
被 告 葉建利
王志峰
王志華
王銀旺
蔡明魁
(現於法務部○○○○○○○○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 王冠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9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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