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附民,1801,2024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801號
原 告 陸木榮
被 告 游智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0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鄭永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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