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附民,1830,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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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830號
原 告 黃祺婷

被 告 吳格林
廖偉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陳耀清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 月2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主文有關利息起算日「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部分,應更正為「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為民國112年9月26日,有判決理由「三㈢」可參,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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