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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831號
原 告 任育樹
被 告 陳志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0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事實理由如起訴書所載。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8萬7,4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迄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24號刑事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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