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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863號
原 告 蔡秉彣
被 告 全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5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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