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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921號
原告蔣稚盈
被告黃綉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4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陳建宇
法官姚佑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佳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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