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附民,2043,2024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043號
原 告 郭芷蕎
被 告 林家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3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因涉嫌對原告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335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有該案刑事判決可參,依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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