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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120號
原 告 洪棋岳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劉國峰 (年籍資料詳卷)
劉駿傑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2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姚佑軍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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