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附民,2301,2024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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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01號
原 告 陳延志


被 告 張耀中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

二、本件被告張耀中被訴詐欺等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658號判決判處有罪在案,而原告既已於該案審理期間之112年11月14日,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且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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